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2024年1-8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日期: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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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备注 |
1 | (綦)应急罚〔2023〕执法5-1号 | 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 | 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无资质的单位进行电力设施维修作业,未与作业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之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2 | (綦)应急罚〔2024〕执法5-2 号 | 郭*忠 | 郭*忠作为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现场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3 | (綦)应急罚〔2023〕执法5-3号 | 赵* | 赵*为事故作业现场实际负责人,违规承接电力设施维修作业项目,未严格督促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维修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4 | (綦)应急罚〔2023〕执法6-1号 | 重庆市綦江区茂坤物流有限公司 | 重庆市綦江区茂坤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责任车辆驾驶人牟海兵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其未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掌握驾驶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责任车辆存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安全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的规定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5 | (綦)应急罚〔2024〕执法6-2 号 | 罗*翔 | 罗*翔作为重庆市綦江区茂坤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责任车辆存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6 | (綦)应急罚〔2024〕执法1-1号 | 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风险告知、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未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7 | (綦)应急罚〔2024〕执法1-2 号 | 邵*春 | 邵*春作为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8 | (綦)应急罚〔2024〕执法1-3 号 | 李*奎 | 李*奎作为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项目经理,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无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类特种作业且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9 | (綦)应急罚〔2024〕执法1-4 号 | 蔡* | 蔡*作为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事故项目班组长,违规安排蔡应碧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风险告知的情况下,冒险进行高处作业。 | 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10 | (綦)应急罚〔2024〕执法2-1号 | 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 | 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铝棒循环冷却水池临水作业区域无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人员未使用防止人员坠池类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监督从业人员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11 | (綦)应急罚〔2024〕执法2-2 号 | 罗*锋 | 罗*锋作为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
12 | (綦)应急罚〔2024〕执法2-3 号 | 邱*池 | 邱*池作为重庆傲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制止和纠正陈平在铝棒循环冷却水池临水区域作业时未使用防止人员坠池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作业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 | 罚款 | 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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