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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目录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513748X/2026-00003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广播、电影、电视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3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3
綦江区广播电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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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名称 |
公开 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 层级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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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标题文号 |
具体条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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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监督 检查 |
公开举报机制及 调查处理结果 |
规章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8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 根据2011年11月25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修订)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
广播 电视 行政 部门 |
政府网站 |
区 县 级 |
全 社 会 |
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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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时间、地点 |
规章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4号 |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需要进行听证的,由受理申请的司局组织,并制作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并立卷归档。听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主持人回避的,受理申请的司局应尽快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听证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应于举行听证之日的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过总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
广播 电视 行政 部门 |
政府网站 |
区 县 级 |
全 社 会 |
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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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抽 查结果 |
规章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 |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
广播 电视 行政 部门 |
政府网站 |
区 县 级 |
全 社 会 |
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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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通报内容及举报机制 |
规章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18〕23号) |
(十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应当将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情况纳入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内容包括:创作和播出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和公益广告情况,重要节日和重要时间节点的宣传情况,对违法有害节目的删除处理情况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通报。 (十八)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监听监看,公布举报电话并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
广播 电视 行政 部门 |
政府网站 |
区 县 级 |
全 社 会 |
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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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社会评价、违 法行为预警纪录、 举报制度 |
规章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号) |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社会评价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所评价节目的改进情况。 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
广播 电视 行政 部门 |
政府网站 |
区 县 级 |
全 社 会 |
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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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举报渠道 |
规章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第62号令) |
第三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播出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
广播 电视 行政 部门 |
政府网站 |
区 县 级 |
全 社 会 |
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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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抽查结果 |
规章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 |
第十六条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并汇总报送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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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县 级 |
全 社 会 |
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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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处罚 |
广播电 视行政 处罚 |
规章 |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1号) |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第六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法定权限内以书面委托书形式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规定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及期限,并由委托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
广播 电视 行政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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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县 级 |
全 社 会 |
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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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
规章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核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
广播 电视 行政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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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县 级 |
全 社 会 |
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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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
规章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
第十条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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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县 级 |
全 社 会 |
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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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
规章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 |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并将初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核意见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二十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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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