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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222696599495J/2025-00031
- [ 发文字号 ]
- 綦商务发〔2025〕28号
- [ 主题分类 ]
- 商贸、海关、旅游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商务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6-04
- [ 发布日期 ]
- 2025-06-04
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旧电器电子产品交易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堵塞收赃、销赃、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非法交易和信息安全风险,现就规范旧电器电子产品交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营主体规范经营
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重庆市綦江区旧电器电子产品交易规范指南(试行)(附件1)要求开展经营,对收购或者受托代销、寄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进行登记,填写綦江区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销售登记台账(附件2)。
二、协作配合共同监管
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各镇街要加强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对我区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共同监管。区商务委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要求经营主体签订承诺书(附件3),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及时移交给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对经营业主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对收购和销售的手机是否合法开展检查。区市场监管局加强行政处罚管理,对区商务委移交的违法行为及时开展调查,依法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各镇街要对辖区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开展宣传,告知经营者要按照重庆市綦江区旧电器电子产品交易规范指南(试行)要求开展经营,指导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建立綦江区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销售登记台账,组织检查,督促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规范经营。
附件:1. 重庆市綦江区旧电器电子产品交易规范指南(试行)
2. 綦江区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销售登记台账
3. 重庆市綦江区旧电器电子产品交易承诺书
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綦江区旧电器电子产品交易规范指南(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堵塞收赃、销赃、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旧电器电子产品交易市场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文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工作文件所称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已进入消费领域,仍保持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及带有电器电子产品功能的电子产品。从事经营、兼营旧电器电子产品交易的市场、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以及开展以旧换新业务的新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工作规定。
第三条 【经营要求】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活动应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场所内进行,不得在经营场所以外从事收购、销售等交易行为。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二手或旧货。经营活动前确认是否清空旧电器电子产品信息数据,并签订《重庆市綦江区旧电器电子产品交易承诺书》,告知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条 【销售要求】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 3 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第五条 【登记要求】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对收购或者受托代销、寄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查验,并按照《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旧电器电子产品的串号、品牌、型号、颜色等基本特征信息,载明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来源、去向。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或者委托代销、寄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有效证明或者个人身份信息或者购买凭证等信息;单位和个人受电器电子产品所有人委托办理出售或者代销、寄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还应当登记电器电子产品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保管要求】 查验、登记的信息,应当在每次交易结束后立即录入收购(销售)信息资源库,并保存三年以上。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对查验、登记和录入的信息予以保密,因执法办案需要查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禁止交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旧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行交易:
(一)赃物、走私或者有赃物、走私嫌疑的;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
(三)无入网许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报告义务】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疑似作案工具或者公安机关通报要求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应当立即报告辖区公安机关,不得隐瞒包庇。
第九条 【违规责任】 旧电器电子产品交易活动中有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为的,由涉及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旧电器电子产品交易涉及的企业注册登记、合同、价格、质量等其他交易秩序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其他要求】 本指南由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供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参照执行。
附件2
綦江区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销售登记台账 | ||||||||||||||
序号 |
收购时间 |
出售人姓名 |
联系方式(真实可拨打) |
身份证号码 |
旧电器电子产品 |
销售时间 |
购买人姓名 |
联系方式(真实可拨打) |
身份证号码 | |||||
收购单价(元) |
销售单价(元) |
品牌 |
型号 |
串号 |
颜色 | |||||||||
附件3
重庆市綦江区旧电器电子产品交易承诺书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堵塞收赃、销赃、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旧电器电子产品交易市场治安秩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出售、购买过程中如实登记綦江区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销售登记台账,如实填写个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手机型号等信息。
二、出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来源合法,非盗抢赃物、走私或者有赃物、走私嫌疑的手机,出售前未将手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三、购买的旧电器电子产品不用于或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违法犯罪,不违规恢复手机已删除的公民个人信息。
四、其他交易产生的法律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承诺单位:
承 诺 人: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