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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10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5-09 | [ 发布日期 ] | 2023-05-09 |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 托 方: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陈毅
地 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登瀛大道1号
受 委 托 方: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昌平
地 址: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兴隆街21号
为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下沉,规范街镇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在区司法局的业务指导下,经双方同意,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隆盛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内容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隆盛镇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隆盛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见附件1)中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限。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及期限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方进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相关业务指导及培训,对受委托方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法制审查。
4.对受委托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方可以终止或者部分中止委托执法职权。
5.有权要求受委托方参加因受委托方实施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交书面答复及做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依据或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委托方责任
1.受委托方必须以委托方名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见附件2)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方委托的行政执法。
2.受委托方应当积极开展委托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管,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受委托方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4.受委托方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
5.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方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及时向委托方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行政处罚案卷报送委托方进行法制审查。
7.受委托方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重庆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正式下放后,各镇街按照市政府的赋权清单权限进行执法,本委托协议书自动失效。
五、其它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区司法局备案。委托执法实施程序详见附件。
附件:1.2023年綦江区委托隆盛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隆盛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委托方(盖章): 受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隆盛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docx
附件2: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委托行政执法实施办法.docx
附件3: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