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许可
>
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43
- [ 发文字号 ]
- 渝(綦)环排口审〔2025〕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0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0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你(单位)于2025年11月7日向我部门提出了綦江区北渡铝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綦江区北渡铝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
入河排污 |
□工矿企业排污口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其他参照上述管理的排污口 | ||||||||
|
入河排污口名称 |
|||||||||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
|
设置类型 |
|||||||||
|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
|
责任主体1名称:重庆兴綦水务有限公司 | |||||||||
|
详细地址 |
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回龙湾社区沙溪路22号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500222MA5U3EXY6M | ||||||||
|
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电话 |
姓名: |
蒲强 |
联系电话: |
133****2173 | |||||
|
行业类别 |
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
|
排污许可证 或排污登记编号 |
尚未申请 | ||||||||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所在行政区域:綦江区 | ||||||||
|
排入水体名称:清溪河(綦江) | |||||||||
|
所在流域:长江流域 | |||||||||
|
经度(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CGCS2000坐标系):106.571445 纬度(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CGCS2000坐标系):29.023779 | |||||||||
|
污水排放方式 |
入河方式 |
||||||||
|
是否共用 |
|||||||||
|
入河排污口 截面信息 |
|||||||||
|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如下表): | |||||||||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毫克/升) |
全年 |
特殊时段(/) | ||||||
|
污水排放量(万吨/年) |
污染物排放量(吨/年) |
污水日排放量(吨/天) |
污染物日排放量(吨/天) | ||||||
|
入河排污口合计(单一责任主体只需记载此项) | |||||||||
|
COD |
60 |
73 |
43.8 |
2000 |
0.12 | ||||
|
BOD5 |
20 |
14.6 |
0.04 | ||||||
|
SS |
20 |
14.6 |
0.04 | ||||||
|
氨氮 |
8 |
5.84 |
0.016 | ||||||
|
总氮 |
20 |
14.6 |
0.04 | ||||||
|
总磷 |
1 |
0.73 |
0.002 | ||||||
|
氟化物 |
10 |
7.3 |
0.02 | ||||||
|
石油类 |
3 |
2.19 |
0.006 | ||||||
|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编码、类型、责任主体、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应以标识牌、二维码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 |||||||||
|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排放废水中存在《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28号)《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生态环境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规定的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镉及镉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铅及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铊及铊化合物、氰化物(易释放氰化物)、五氯酚及五氯酚钠、苯、甲苯、硝基苯类物质(2,4-二硝基甲苯)、苯胺类物质(邻甲苯胺)、1,1-二氯乙烯、六氯丁二烯、多环芳烃类物质(包括:苯并[a]蒽、苯并[a]菲、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蒽、二苯并[a,h]蒽)和二噁英类物质(包括: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多氯二苯并呋喃)等21种(类)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责任主体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 |||||||||
|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1.你单位应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按《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HJ 1387-2024)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加强计量及水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 2.你单位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3.你单位应按《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立标志牌、监测采样井(或检查井)等。 | |||||||||
|
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仅排放放射性物质的入河排污口需要记载): | |||||||||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该入河排污口在满足污染排放要求基础上,应符合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 2.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发生变化,以及因服务区域、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动造成或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决定书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3.该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决定书变更手续。 4.该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决定书或者登记表。 | |||||||||
2025年12月10日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