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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6-08-24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水罚2026〕第01

被处罚单位:哈尔滨鸿德亦泰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56327xxxx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中融国际大厦12BA座。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证,你司在綦江区朝阳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数字灌区和灌溉支管)建设中,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将该工程施工内容分包给重庆市綦江区全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属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利⼯程施⼯业务,有下列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綦江区朝阳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数字灌区和灌溉支管)施工合同

3、綦江区朝阳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数字灌区和灌溉支管)委托施工合同;

4、付款明细、支出明细、管理费提取等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依照《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单位处⼯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司作出施⼯合同价款1%(施工合同价款4777697.5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肆万柒仟柒佰柒拾柒元(47777.00)的行政处罚。

    限你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綦江区市民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开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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