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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綦江区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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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业务条线 | 监管对象 | 法律依据 |
1 | 50190232020001 | 对水利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查处: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
2 | 50190230060001 | 对水利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查处: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
3 | 50190229060001 | 对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费用未按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查处: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
4 | 50190231020001 | 对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费用未按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查处: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
5 | 50190216030001 | 对调处水事纠纷各方或者当事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一十九条第二款 |
6 | 50190215030001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等行为,且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7 | 50190214030001 | 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8 | 50190213030001 |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9 | 50190209030001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等行为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10 | 50190206030001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拒不改正行为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八条 |
11 | 50190205030001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
12 | 50190204030001 | 对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 |
13 | 50190202030001 | 对逾期不拆除未经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14 | 50190201030001 | 对逾期不拆除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5 | 50190200030001 |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16 | 50190196020001 | 对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物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农田水利条例 |
17 | 50190193020001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8 | 50190192020001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9 | 50190191020001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20 | 50190190020001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21 | 50190189020001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
22 | 50190188020001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3 | 50190187020001 | 对长江流域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24 | 50190186020001 | 对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25 | 50190185020001 | 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26 | 50190184020001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7 | 50190183020001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8 | 50190182020001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9 | 5019018102000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30 | 50190180020001 | 对开垦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的荒坡地未制定水土流失防治方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31 | 50190179020001 | 对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及采砂船舶对运砂船舶超额配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
32 | 50190178020001 | 对取水单位和个人规避水资源监测工作及拒绝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33 | 50190177020001 | 对在取水口未设置醒目标志或者标志被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更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34 | 50190176020001 | 对水利领域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35 | 50190175020001 | 对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水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行政许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36 | 50190174020001 | 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37 | 50190173020001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38 | 50190172020001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39 | 50190171020001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40 | 50190170020001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41 | 50190169020001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42 | 50190168020001 | 对水利领域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43 | 50190167020001 | 对水利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44 | 50190166020001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45 | 50190165020001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制定应急预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46 | 50190164020001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47 | 50190163020001 |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48 | 50190207030001 | 对逾期不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测站或者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 |
49 | 50190203030001 | 对紧急防汛期逾期不清除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50 | 50190212030001 | 对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逾期未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51 | 50190211030001 | 对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非法采砂船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52 | 50190208030001 | 对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且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
53 | 50190197030001 |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且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行为的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54 | 50190210030001 | 对围湖造地、未经批准围垦河道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
55 | 50190199030001 |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且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56 | 50190198030001 | 对地下工程建设给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57 | 50190162020001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58 | 50190161020001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59 | 50190160020001 | 对水利领域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60 | 50190159020001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61 | 50190158020001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62 | 50190157020001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相关单位财物,与相关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63 | 50190156020001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64 | 50190155020001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利用工作便利与相关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65 | 50190154020001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66 | 50190153020001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67 | 50190152020001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68 | 50190151020001 | 对水利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69 | 50190150020001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70 | 50190149020001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71 | 50190148020001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行政相对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72 | 50190147020001 | 对水利领域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行政相对人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73 | 50190146020001 | 对水利领域工程勘察企业使用不满足相关规定的勘察仪器、设备,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74 | 50190145020001 | 对水利领域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75 | 50190144020001 | 对水利领域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76 | 50190143020001 | 对水利领域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77 | 50190142020001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78 | 50190141020001 | 对水利领域由于项目法人以及咨询、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
79 | 50190140020001 | 对水利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相关规划,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80 | 50190139020001 | 对水利领域将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承包的工程转包、转让或者违法分包,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81 | 50190138020001 | 对水利领域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投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82 | 50190137020001 | 对水利领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83 | 50190136020001 | 对在水利领域工程建设活动中索贿、受贿、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84 | 50190135020001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85 | 50190134020001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86 | 50190133020001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87 | 50190132020001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等禁止性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
88 | 50190131020001 |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
89 | 50190130020001 | 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固定工作场所,不具备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装备等条件,从事水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90 | 50190129020001 | 对在长江三峡工程建设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
91 | 50190128020001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92 | 50190127020001 | 对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93 | 50190126020001 | 对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94 | 50190125020001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而影响防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行政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95 | 50190124020001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行政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96 | 50190123020001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97 | 50190122020001 | 对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行政相对人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
98 | 50190121020001 |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行政相对人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99 | 50190120020001 | 对影响村镇正常供水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模化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水利 | 行政相对人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100 | 50190119020001 | 对供水单位不执行村镇供水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规模化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水利 | 行政相对人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101 | 50190027060001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市场主体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102 | 50190026060001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市场主体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103 | 50190025060001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市场主体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104 | 50190014060001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水源的管护单位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厕所、化粪池; (二)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 (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 (四)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 (五)排放工业污水; (六)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
105 | 50150011060001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106 | 50190037060001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107 | 50190040060001 |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108 | 50190039060001 |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年修正) |
109 | 50190038060001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 |
110 | 50990082060001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11 | 50990081060001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规模化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12 | 50990080060001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13 | 50990079060001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对象,个人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14 | 50990078060001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15 | 50990077060001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16 | 50990076060001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17 | 50990075060001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18 | 50990074060001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对象,个人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19 | 50190036060001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市场主体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120 | 50190035060001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拦渠堵水以及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市场主体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121 | 50190034060001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市场主体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122 | 50190033060001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损毁、破坏水利工程及其设施设备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市场主体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123 | 50190032060001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围垦造地、修建池塘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市场主体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124 | 50190031060001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市场主体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125 | 50190030060001 | 对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放牧、种植、从事集市贸易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市场主体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126 | 50190029060001 |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市场主体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127 | 50190017060001 | 对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水源保护区的管护单位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厕所、化粪池; (二)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 (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 (四)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 (五)排放工业污水; (六)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
128 | 50190013060001 | 对基本农田内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农田灌溉、排水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
129 | 50190118020001 | 对损坏供水设施和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规模化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130 | 50190117020001 | 对供水单位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规模化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
131 | 50190116020001 | 对未配套建设必要的专用水文测站或者设置水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行政相对人 | 重庆市水文条例 |
132 | 50190115020001 | 对公共建筑物管理单位拒绝执行有关人民政府指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行政相对人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
133 | 50190114020001 | 对旱情解除后不按规定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
134 | 50190113020001 | 对相关工程管理和建设单位没有及时消除防汛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 |
135 | 50190112020001 | 对采砂单位和个人故意损坏智能监控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
136 | 50190111020001 | 对采砂船舶或者采砂作业区未悬挂公示牌及不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安装智能监控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
137 | 50190110020001 | 对违反河道采砂许可相关规定的处罚(长江干流以外)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138 | 50190109020001 | 对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139 | 50190108020001 | 对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涉河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140 | 50190107020001 | 对未经批准修筑及未及时拆除临时性抗旱拦水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141 | 50190106020001 | 对涉河建设项目的施工、除渣、物资堆放未符合防洪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142 | 50190105020001 | 对在开发利用河道中抬高河道水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143 | 50190104020001 | 对河道堤防、护岸建设降低河道行洪能力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144 | 50190103020001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及设施阻碍河道行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
145 | 50190102020001 | 对擅自将水文监测资料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水文条例 |
146 | 50190101020001 | 对大中型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未将生产调度和蓄(泄)水调度计划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行政相对人 | 重庆市水文条例 |
147 | 50190100020001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水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取水量核减决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148 | 50190099020001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水工程管理单位不执行水资源调度命令或者决定的处行政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149 | 50190098020001 | 对因建设需要占用全部或者部分水利工程及其设施,或者造成灌溉、防洪、供水等效能丧失或者降低的未经审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150 | 50190097020001 | 对已成水库大坝坝顶、闸坝交通桥未经安全性论证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兼作公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151 | 50190096020001 | 对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水库大坝坝顶、闸坝交通桥上通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152 | 50190094020001 | 对擅自移动、喷涂、覆盖、损坏水利工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153 | 50190093020001 | 对未经批准改变水利工程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154 | 50190091020001 | 对在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
155 | 50190090020001 | 对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156 | 50190089020001 | 对水利领域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157 | 50190088020001 | 对水利领域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158 | 50190087020001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159 | 50190086020001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60 | 50190085020001 | 对水利领域高危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61 | 50190084020001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62 | 50190083020001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63 | 50190082020001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64 | 50190081020001 | 对水利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65 | 50190080020001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66 | 50190079020001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67 | 50190078020001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68 | 50190077020001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69 | 50190076020001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170 | 50190075020001 | 对水利领域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171 | 50190074020001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172 | 50190073020001 | 对水利领域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173 | 50190072020001 | 对水利领域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174 | 50190071020001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175 | 50190070020001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176 | 50190069020001 |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177 | 50190068020001 | 对在指定的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存储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资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
178 | 50190067020001 | 对侵占、截留、挪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179 | 50190066020001 | 对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180 | 50190065020001 |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违反规定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181 | 50190064020001 | 对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82 | 50190063020001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83 | 50190062020001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84 | 50190060020001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85 | 50190059020001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86 | 50190057020001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187 | 50190056020001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188 | 50190055020001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189 | 50190054020001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190 | 50190053020001 | 对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
191 | 50190051020001 | 对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停放在指定地点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192 | 50190050020001 | 对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193 | 50190049020001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194 | 50190048020001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行政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195 | 50190047020001 |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196 | 50190046020001 |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行政相对人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197 | 50190052020001 | 对运输、收购、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198 | 50190045020001 | 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199 | 50190044020001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00 | 50190043020001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01 | 50190042020001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02 | 50190041020001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单位、个人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03 | 50990046020001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市场主体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204 | 50190020020001 | 对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钻探、开凿涵洞隧道、陡坡开荒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市场主体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205 | 50190021020001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市场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 |
206 | 50190022020001 |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市场主体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年修正) |
207 | 50190018020001 | 对《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市场主体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
208 | 5019001902000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 | 行政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
209 | 5099005202000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市场主体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210 | 5099004802000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市场主体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211 | 5099005102000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水利 | 行政相对人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212 | 5099005002000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市场主体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213 | 5099004902000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处罚 | 水利 | 市场主体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214 | 50190227060001 | 涉河建设项目执行洪水影响评价批复内容实施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河段,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河道主管机关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 |
215 | 50190226060001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法律法规名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6号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216 | 50190225060001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法律法规名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名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条款号:第十条 条款内容: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217 | 50190223060001 | 三峡后续工作高切坡防护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印发<三峡后续工作高切坡防护项目管理做暂行规定>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三峡办发规字〔2013〕18号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湖北省、重庆市移民局负责高切坡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按照三峡后续工作工程建设类项目与资金管理总体要求进行实施管理,保证按期完成高切坡防护任务和取得预期效果,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
218 | 50190222060001 |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219 | 50190221060001 | 对汛前防汛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
220 | 50190220060001 | 对旱灾后续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十三条 条款内容:旱情缓解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遭受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遭受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优先列入年度修复建设计划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条 条款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
221 | 50190219060001 | 河道巡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
222 | 50190218060001 | 河道采砂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
223 | 50190217060001 | 对水资源保护工程、取水人的取用水情况和水资源费缴纳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水资源保护工程、取水单位和个人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水资源管理、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数据,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以及监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取水用途、取水和排水地点;(二)取水计划执行;(三)水资源费缴纳;(四)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技术检测;(五)排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法律法规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224 | 50190224060001 |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五条 条款内容:村镇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发展目标,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所需资金。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村镇供水规划,指导和监督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村镇供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村镇供水有关工作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水质检测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村镇供水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一)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取样;(二)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记录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 调查、询问村镇供水工程所有权人及运行管护单位有关人员并作笔录;(四) 对使用的设备、器械、药品等进行检验;(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225 | 5019022806000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单位、个人 |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条款内容: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226 | 50190024060001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市场主体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227 | 5025003106000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从事挖沙等作业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
228 | 50200007060001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 | 农田种植户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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