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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K36131411J/2025-00002 [ 发文字号 ] 綦水罚〔2025〕第01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1-15 [ 发布日期 ] 2025-01-23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水罚〔2025〕第01

被处罚单位:重庆笃远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兴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6429508C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99号长安锦绣城26幢10-9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1213日,我局收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綦江篆塘綦江区福林水库工程篆塘隧洞“9.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綦江府【2024303号),建议我局对你司未审查发现四川中湾重庆分公司未对篆塘隧洞工程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问题调查处理,我局于202512日对你公司的上述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经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询问,调取相关资料后,证实你公司作为事故项目监理单位,2023825日收到重庆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篆塘隧洞工程分包申请和相关资料,附表明确毛露担任项目安全员,仅提交了毛露取得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SGL20225102403),但未提交毛露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于2023826日进行了批复,未审查发现四川中湾重庆分公司未对篆塘隧洞工程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问题。以上情形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是否足额配备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证据为证

1、福林水库工程监理部副总监理工程师廖梓宇的询问笔录;

2、綦江篆塘綦江区福林水库工程篆塘隧洞“9.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的规定,鉴于你司积极配合调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万元(1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綦江区市民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开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机关将对本处罚决定全文在网站和媒体公开。

如认为不应公开,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供不公开的依据和理由,逾期不提供,我局将依法予以公开。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局

202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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