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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5-0011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1
- [ 发布日期 ]
- 2025-08-19
綦江府复〔2025〕1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5〕135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惠民县孙武镇,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5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00222MB1513748X。
负责人:赵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杨某某要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受理的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履职一案,本机关于2025年7月11日收悉,于7月16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受理的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履职。
申请人称:2025年4月10日,其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单号:XC01113065532)投诉举报枫某某主题酒店(綦江东站店)旅游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签收后未告知投诉处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需要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有关行政部门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可以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收到材料后未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情况,其未履行上述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属于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请依法处理,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针对酒店等住宿业的投诉举报不属于文旅部门的法定处理职责范围。
(一)住宿业的管理不属于文旅部门职责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一般酒店列入H类“住宿和餐饮业”项下的“住宿业”类(61-612),不属于R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行业类别,其业态以为旅行者提供短期留宿场所的活动为主,不属于文旅部门职责范畴。文旅部门负责星级旅游酒店的服务质量评定,按照评定职能只负责星级酒店的行业管理和投诉纠纷处置。
(二)住宿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归属商务部门。
1.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官网在线政策问答,关于酒店行业的主管部门归属问题,文旅部明确回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务院“三定方案”),商务部门承担商贸服务业(包含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酒店由商务部门监督管理。
2.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动住宿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22〕84号),商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住宿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定本市住宿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等。文旅部门负责星级旅游酒店的服务质量评定,按照评定职能负责星级酒店的行业管理和投诉纠纷处置。由此,住宿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是商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投诉纠纷负有处置职能。
3.从安全监管层面认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商务部门应是住宿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綦江区部分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4〕34号),区商务委负责住宿等商贸行业的安全监管。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綦江区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4〕35号),区商务委负责住宿安全监管工作。
(三)相关消费纠纷、产品质量等投诉处理部门的归属。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纠纷处置应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消费者保护协会各成员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处理回复。按照綦江区现有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回复,没有法定主管部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回复。如上述,住宿业的主管部门应为商务部门,因此该投诉应由商务部门协调处置。
2.针对本投诉,洗发水产品分类归属化妆品类,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酒店等经营场所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时,需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包括确保产品未过期、标签合规等。若提供过期产品,依据该条例第60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没收产品、处以罚款。
3.针对本投诉,插座属于列入3C认证目录的国家强制性产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对列入3C认证目录但未经认证的产品,擅自出厂、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委在接投诉件后的告知与转办。
我委于2025年4月18日收到申请人对枫某某主题酒店(綦江东站店)的投诉举报信,主要内容涉及酒店房间提供的洗发乳化妆品未注册备案,五孔插座三插头无安全门等问题。我委收到信件后流转至相关科室办理。
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不是出于生活的正当需要,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
我委4月7日至4月18日,先后收到3封相关酒店投诉信件,诉求均是洗发水过期要求高价赔偿其损失,内容高度一致。全篇阐述产品质量等问题,对自身受到何种损害只字不提,其行为难以认定为出于生活消费正当需要,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正当目的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第五条第十六项“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的规定,举报人涉嫌滥用行政复议的权利,不应当支持其诉求。
综上所述,我委对其投诉举报申请所作出的处理事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因此,建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不予支持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挂号信编号为XC01113065532的《重庆市旅游住宿纠纷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其入住的枫某某主题酒店(綦江东站店)洗发露和沐浴露违法分装、房间五孔插座无3C认证,要求责令下架产品、处理纠纷、组织电话调解化解矛盾,退还房费168元并赔偿1680元。另附有订单号为4953970953900618823的酒店住宿订单截图及洗发露、沐浴露照片1张,插座照片1张。被申请人收悉该信件后未向申请人进行回复。
另查明,2024年4月30日,申请人已向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了案涉事项,申请人向该局提交了完全相同的入住酒店订单、照片并投诉举报了相同问题。2024年5月8日,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2024年5月20日,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的投诉决定终止调解。2024年7月8日,申请人对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其投诉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15日予以受理。2024年9月9日,本机关作出綦江府复〔2024〕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4年9月12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旅游住宿纠纷投诉举报信》、酒店订单截图、洗发露及沐浴露照片1张、插座照片1张、挂号信物流查询信息、綦江府复〔2024〕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案卷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投诉的内容并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且申请人早已知晓并已向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后得到了相应回复。另申请人对区市场监管局的处理向本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本机关审查后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现再次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于法无据。但本机关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应向商务部门进行投诉属于对其他行政机关职能职责的错误认识,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依法处置相关事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杨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