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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5-0001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2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2
綦江府复〔2024〕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142号
申请人:杜某某,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00222733941297K。
负责人:徐勇,局长。
申请人杜某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依法履行查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收到,于同月21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将查处情况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房屋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XX村X组。2023年4月起,申请人房屋附近持续出现填土行为,导致房屋周围的地势明显高于其房屋所在位置,直至现今周边地势与申请人房屋屋顶齐平,使得申请人房屋位于一片“土坑”之中。此非法行为导致申请人房屋周边地理环境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大量雨水汇集至处于低洼地段的房屋处,造成申请人的房屋因长期遭受雨水的浸泡而垮塌的损害结果,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133582710495)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书面查处,请求其对房屋周边被不明人员非法填土,致使案涉房屋被大量雨水汇集浸泡损毁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签收,但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房屋周边被不明人员非法填土,致使案涉房屋被大量雨水汇集浸泡损毁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其超期未答复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已经违法并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之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为1133582710495),书面向我局申请查处其房屋周边被不明人员非法填土,致使其房屋被大量雨水汇集浸泡损毁的情况进行查处一案。
经查阅我局签收的中国邮政EMS台账记录,无中国邮政EMS(单号为1133582710495)签收和处理记录。经搜索我局接报警平台,2024年以来,我局未接到过杜某某或其所持的XX电话有过报警的记录。
综上所述,我局未收到杜某某2024年6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为1133582710495)的查处请求,也未接到杜某某的报警,我局无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查处杜某某房屋被损毁的法定职责。为维护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EMS编号1133582710495),称其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XX组的房屋被不明人员非法填土,造成该房屋被雨水浸泡损毁,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显示,该邮件于2024年6月20日9时44分由单位收发室签收。
另查明,2024年10月29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分公司出具《关于邮政单号1133582710495投递的情况说明》,载明:2024年6月20日,该公司快递员封某某将案涉邮件投递至被申请人保安室旁的普通快递临时放置室,该放置室无人值守,快递员也未联系收件人,被申请人实际未收到案涉邮件。2024年10月31日,快递员封某某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案涉邮件于2024年6月20日投递至无人值守快递存放室等情况,并载明案涉邮件于同年10月25日重新投送至被申请人办公室签收。
又查明,202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下属扶欢派出所将申请人反映情况受理为治安案件办理。
以上事实有《查处申请书》及后附房屋照片、《信件接收流转处理登记表》、《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办公室关于未收到单号1133582710495邮政快递的情况说明》、《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法制支队关于复印签收单未果的情况说明》、《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介绍信》、《关于对杜某某报警的情况说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分公司关于邮政单号1133582710495投递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邮件底单照片、邮件轨迹查询截图、光盘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20日,邮政快递员在未告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将案涉邮件投递至无人值守快递存放室。2024年10月25日,邮政快递员再次投递案涉邮件,被申请人予以签收后,于同年11月15日交办被申请人下属扶欢派出所予以查处,同日,扶欢派出所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受案登记,故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理登记的职责。关于申请人主张将查处情况书面答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之规定,目前该案仍在法定办理期限内,尚不具备向申请人反馈查处结果的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