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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82D/2025-000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1-25 [ 发布日期 ] 2025-01-02

綦江府复〔2024〕1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140

申请人:邹某某,男,汉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通惠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新兴社区登瀛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MB1A8361X9

负责人温宏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邹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通惠街道办事处2024823日作出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20241014收到,于同年1017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以停发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金为目的于2024823日作出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恢复和补发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停发决定事实认定不清,缺乏充分证据,不具有法律法规依据。

1、申请人家庭世代以农业耕种为生计,申请人并非城镇职工身份,从未办理缴纳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亦未主动申报办理过城镇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请求业务。然而,被申请人却以申请人已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办理条件为由停发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明显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同时,《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三章明确规定了申请审核审批的流程和条件。其中,第十一条详细列举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内容和方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民主评议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明确了审核审批的具体流程。被申请人在没有严格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充分调查、评议和审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停发,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

2.被申请人作出停发决定涉嫌弄虚造假,滥用职权非法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损害了申请人依据法律法规应当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被申请人的行为显然超出了其法定职权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规范。

二、申请人家庭的承包土地和房屋相关情况。

1.申请人家庭的承包土地并未被依法征收,自始至终并无法定征收主体与申请人签订有效的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未得以合理、公平、妥善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然而,在本案中,上述法定程序并未得到有效履行。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对征收决定、第三章对补偿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其中,第十条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了旧城区改建需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但申请人至今未得到应有的补偿安置。

2.时至今日,申请人家庭承包土地和房屋被滥用职权违法批地和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征收的矛盾纠纷仍处于立案查处和诉讼程序进行中。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停发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不仅不合情理,更缺乏法律依据。这种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考虑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实际情况,避免作出不合理和不合法的行政决定。

三、行政程序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作出停发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的行政强制行为时,未充分保障申请人依法行使听证、申辩以及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助的权利。被申请人于作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当月,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之内便立刻停发申请人的最低生活救助保障金,行政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述合法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被申请人在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这一涉及申请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中,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823日作出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申请人目前并未实际享受到城镇职工退休养老金,在此现状下被申请人盲目擅自武断停发申请人赖以维持基本生计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不仅无法促进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改善,反而直接导致申请人陷入生活绝境断绝了生活来源,更容易催生基层贫困老百姓因无法生存被迫铤而走险酿成社会悲剧突发事故的产生。恳请区政府高度重视警醒,及时制止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行政行为,避免因被申请人的不当行政行为催生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悲剧事故发生,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我街道对申请人邹某某作出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我街道有权作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主体合法。

依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明确,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定期核查。我街道有权对邹某某的家庭收入状况予以核查,并依据《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确认权限下放石壕镇等10个镇街的工作通知》(綦江民2021196),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确认权限下放至我街道,我街道有权作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主体合法。

()我街道作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1.邹某某201210月申请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01211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于20249月停发。由于邹某某202485日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已符合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在办理好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后可以于20249月起领取退休金。经人社系统比对,养老保险金在1000/月以上,超过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735/月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50元于20249月执行)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第十条之规定,家庭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邹某某可以领取的退休金属于其家庭收入。依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以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故邹某某放弃其可以领取的退休金,綦江区民政局可以决定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而我街道依据《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确认权限下放石壕镇等10个镇街的工作通知》(綦江民发〔2021196之规定,綦江区民政局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确认权限下放至我街道,我街道有权停发邹某某最低生活保障金,我街道作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依据的事实清楚。

2.綦江区民政局于2024823日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载明邹某某202485日年满60周岁,已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经人社系统比对,邹某某可以领取的养老保险金超过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街道依据该《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确认的事实作出了《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事实清楚,不存在错误认定邹某某家庭收入的情况。

3、我街道于2024823日在通惠街道1111会议室,由民生服务办公室程某某、孙某某、罗某某,平安法治办公室程、吴某某,向邹某某当面送达《领取待遇告知书》和《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当面宣读书面告知和通知内容,全程进行录像,但邹某某拒绝签收。并拒绝办理、领取从9月起的退休金。我街道作出并送达《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的程序合法。

综上,我街道2024823日作出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通知书并立即恢复和补发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于法无据,请区政府依法维持我街道作出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登记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248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决定从202491日起停发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原因为: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20248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已符合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经人社系统比对,申请人可以领取的养老金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同日,因申请人拒绝签收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被申请人采用留置方式送达,并采用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1113日自行撤销案涉《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并于同月20日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及回执、《领取待遇告知书》及回执、《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及回执、《重庆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确认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111)、《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确认权限发放石壕镇等10个街镇的工作通知》(綦江民发202119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通惠街道办事处关于撤销<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的通知》(通惠街办发202440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綦江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确认权限下放镇街工作实施方案(綦江府办发202111)中明确规定,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确认权限以区政府委托方式下放到各镇街。同时该文件第三项实施步骤第二点明确要求确认权限下放至条件比较成熟的10个镇街。由区民政局与相关镇街做好对接和相关准备,并签订《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根据上述规定,綦江区民政局负有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变化情况,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的法定职责。綦江区民政局应按规定通过委托方式将权限下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才能以綦江区民政局的名义作出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和查明事实綦江区民政局未与被申请人签订《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本机关认为綦江区民政局并未按照綦江府办发〔202111号文件的规定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确认权限委托下放给被申请人,即便綦江区民政局将上述权限委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也只能以綦江区民政局的名义履行相应职责。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并在该通知书中作出停发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超越被申请人职权依法应予以撤销。鉴于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撤销案涉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应确认被申请人原行政行为违法。关于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恢复和补发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政复议请求,应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查后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另关于申请人提出其家庭承包土地和房屋被违法批地和非法征收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823日作出的《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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