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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82D/2024-0015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1-07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綦江府复〔2024〕1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126

申请人:代某某,男,汉族,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雷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7659185936

负责人贺春娅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代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202488日作出的关于代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三江街发202487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2024920收到,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三江街发〔202487号答复书,按照綦江府发〔201616文件办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88日作出的三江街发〔202487号答复意见不服,要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职权于202488日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三江街道办事处关于代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三江街发202487,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信访事项作出答复的职权。

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又据201352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实施渝黔铁路新线扩能改造工程(綦江段)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綦府〔2013〕30,该方案第一条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及具体实施单位,本次铁路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为原区国房管局(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具体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在区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协调铁路沿线涉及的相关镇(街)组织实施。故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信访事项作出答复的职权。

二、申请人不是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要求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信访请求不成立。

申请人系重庆市綦江区XXX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于200663日在原三江街道新联村X社(现新联村X社)租用耕地3亩,非耕地27亩用于养殖,租期为200663日至202363日。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616号)第四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的80%支付给区人社局、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人不是被征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不属于人员安置对象,故其要求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信访请求不成立。

三、关于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的补偿问题,因申请人未提供发票依据,无法评估计算其补偿金额,应由申请人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綦江府发201616号文件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拆迁企业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评估后净值15%-20%计算。被申请人已于2020619日、2020910日,召开相关协调会,均需申请人提供出当时所购设备的发票等依据,才能评估计算其补偿金额。截至目前因其未提供,应由申请人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与綦江区三南铁路指挥部签订了《綦江区渝黔铁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各项拆迁补偿款均已支付申请人。且在202212月信访中又就申请反映的问题给予了相应的补偿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息诉罢访承诺书》。而申请人又以同样的理由再次信访,属于重复信访。

因渝黔铁路工程建设303省道改道,需要拆迁申请人修建的养殖场。2017921日,被申请人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养殖场进行了丈量,总建筑面积471.02平方米,其他各项附构着物均已进行了登记,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2018122日,申请人与綦江区三南铁路指挥部签订了《綦江区渝黔铁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共计对其补偿了270959.22元。申请人于2022129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并承诺,由于在计算补偿款时将室外水管800米(直径40mm2.5/米计算(实际补偿标准为4/米),被申请人已将差额部分1200元对申请人进行了补偿,考虑申请人养猪场拆除后,生活和居住条件比较困难,又给予了3800元的困难补助,还帮申请人在中铁二局协调了10万元的炮损补偿费。申请人保证不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到国家各级机关上访,并承诺息诉罢访。如果就该问题再上访,申请人自愿将所有补偿金全部退回,并依法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以上意见请贵府采纳为谢。

经审理查明:2018122日,申请人与重庆市綦江区渝黔和三南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签订《綦江区渝黔铁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载明:“根据渝黔铁路新线(三江段)303改移道路工程建设的需要,指挥部需拆除申请人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并约定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等内容。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已领取相关拆迁补偿款。

202075,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前述拆迁未按相关政策办理,存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未按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等问题。20209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三江街发2020130号答复意见书,对申请人信访诉求逐一进行答复,其中对室外水管补偿问题进行处理,并告知申请人诉讼救济途径。2022129日,申请人在《息诉罢访承诺书》上签字捺印,称“本人养猪场的补偿费用已全部通过核查,应该得到的炮损及拆迁的所有补偿费共10.5万元已经全部得到补偿。”2024,申请人再次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前述拆迁补偿问题,要求按照綦江府发〔201616号文件予以安置补偿,被申请人于2024612日作出三江街发202449号答复意见书,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于202488日做出案涉答复书,该答复书内容与三江街发202449号答复书内容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关于代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三江街发202487)、《关于代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三江街发202449)、《关于代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三江街发2020130)、《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渝黔铁路新线扩能改造工程(綦江段)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綦江府202330)、《渝黔铁路新线扩能改造工程(綦江段)建设项目征收新盛镇、文龙街道、古南街道、三江街道、扶欢镇、东溪镇、赶水镇、安稳镇部分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616)、《綦江区渝黔铁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残值放弃申请》、《代某某对猪场炮损及拆迁的几点要求》、《息诉罢访承诺书》、《委托付款协议》、委托书(代某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2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来看,申请人多年来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其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经被申请人多次协调处理,申请人于2022129日出具《息诉罢访承诺书》确认其多年诉求已了结。2024年,被申请人再次接到申请人的信访诉求后,其作出的案涉答复书是对申请人信访诉求相关调查核实情况的解释说明,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申请人认为2018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由于该协议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救济途径,申请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一直未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寻求救济,现已远远超过法定行政复议期限。

综上,案涉答复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且案涉拆迁补偿行为已超过行政复议时效,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三十三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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