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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9-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0

綦江府复〔2024〕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89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苏州市相城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7309886

法定代表人:黄超,局长。

申请人杨某某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712日收到,于同17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服务时间不足问题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6.3号通过向被申请人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挂号信投诉举报劲道养生消费纠纷一案(单号:XC01114689932)。被申请人签收后6.26号告知申请人经查对于举报人举报的足疗时间不足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查清事实未告知不予立案法律依据,依法应该撤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认定事实不清,未告知不予立案依据应该撤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本案,被申请人未尽到全面客观搜集证据的责任,属于严重失职,并且未履行全面搜集证据法定职责,涉案举报事项申请人已经举证服务时间是80分钟,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属于错误的,并且不告知不予立案法律依据依法应该撤销。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46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挂号信编号:XC01114689932)。经研判,申请人诉求包含投诉和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分别进行了处理。

一、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针对举报,我局于613日对被投诉举报第三人綦江区某足浴馆(以下简称第三人)开展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我局于62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627日将《关于杨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函》通过EMS(单号:1202887590531)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629日签收。

我局的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举报第三人所提供的洗发露和沐浴露未标注厂名厂址信息情况属实,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接到举报后,我局于2024613日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足浴馆房间,洗漱间内存放的洗发露和沐浴露包装上无厂名厂址等标签信息,情况属实。第三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作出立案决定。

()申请人举报第三人实际足疗时间不足80分钟涉嫌欺诈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经查,第三人的足浴房间内设有计时器,开始按摩的时候就会启动这个计时器,设定的时间到之前(提前5分钟)计时器就会响,进行一次提示,80分钟到了计时器会再次响,听到最终结束响声后工作人员才会停止按摩。来店消费的顾客除自己要求提前结束的特殊情况外,工作人员都是按其购买的时长进行足疗按摩的,此前也未接到任何顾客针对工作人员按摩时间不足的投诉。此外,申请人的举证仅只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的一句“其在美团店铺宣传足疗按摩80分钟,169.9元,我去消费时间足疗60分钟,属于欺诈”和一张已消费169.9元的截图,申请人在举报过程中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线索证明第三人对其足疗时间只有60分钟。针对该问题,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事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

我局已在《关于杨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函》中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回复的格式内容也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样式》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中的格式文书要求,回复内容合法合规,申请人认为案涉回复内容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查询申请人(姓名:杨某某,联系电话:XX),自平台开通以来,该申请人共投诉39次,举报41次,并且申请人所寄投诉举报信与我局收到其他同类型投诉举报信的内容、排版、行文方式等呈现明显地模板化,其行为难以认定为出于生活消费正当需要,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正当目的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8号)第五条第(十六)项“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的规定,举报人涉嫌滥用举报权利,不应当支持其诉求。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关于杨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函》中关于服务时间不足问题,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因此,建议不予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6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单号为XC01114689932的挂号信。该信件内容为:投诉举报其在消费过程中发现綦江区某足浴馆(以下简称足浴馆)提供的足浴按摩服务时间不足80分钟;该店铺提供的洗发露、沐浴露未依法标注厂名厂址等信息,属于不合格的化妆品。另附有美团消费截图及足浴按摩服务项目内容截图

2024611日,被申请人收悉该信件。2024613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足浴馆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摄了照片。在检查中发现足浴馆的洗发露、沐浴露存在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场予以扣押;针对按摩时间不足的问题,足浴馆称除客人有特殊要求外,均不会提前终止按摩,且房间内有计时器予以计时和提醒,时间到了才会停止服务。2024625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足浴馆经营者陈某某及店长赵某某进行了询问。2024626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对足浴馆的洗发露、沐浴露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申请人反映的按摩时长不足的问题,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足浴馆存在此违法事实,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杨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函》,告知申请人,对投诉终止调解;对举报的两个线索,分别做出立案和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申请人于2024629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及挂号信物流查询信息、美团消费截图1张及足浴按摩服务项目内容1张截图、营业执照(足浴馆)、特种行业许可证(足浴馆)、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4张、洗发露及沐浴露照片7张、询问笔录(陈某某、赵某某)、《立案审批表》、《关于杨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函》及EMS物流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同时举报了足浴馆洗发露、沐浴露存在违法行为及足浴馆提供的足浴服务时长不足80分钟这两个问题。针对洗发露、沐浴露的问题,被申请人已经立案调查,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针对足浴服务时长不足80分钟,被申请人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经举证服务时间是80分钟,且被申请人未告知其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足浴馆的足浴服务时长为80分钟,其实际接受足疗服务时长为60分钟,但其未向被申请人及本机关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接受足疗时长不足的证据。被申请人在现场调查中亦未发现足浴馆实际服务时长不足80分钟的证据。被申请人已尽到了调查职责,根据其调查结果,对申请人举报的服务时长不足问题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中,已经明确载明了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原因是证据不足。对此,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列明不予立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并不会影响申请人的知情权回复的格式内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样式〉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中的格式文书要求。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2024611日收到申请人举报,2024626日针对举报内容分别作出了立案和不予立案决定,于同日作出回复并于62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626日作出的对申请人举报綦江区某足浴馆足疗按摩时长不足80分钟的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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