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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7-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7

綦江府复〔2024〕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60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69号市民服务中心B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MB1855246G

法定代表人:杜万勇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该委工作人员。

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4412日作出的綦建委依复2024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10号《答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530日收到,65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412日作出的10号《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坐落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XXX号,商品房项目名称为“城市交通综合体时代广场A区(传綦世界文旅城)”的购房人,因核实商品房项目相关问题,于2023112日向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4422日,申请人收到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补充答复,称按照《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渝建2013545号)规定,该项目为市级审批项目,于201610月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办理施工图备案,我委无相关资料。

然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渝建依复[2023]341号答复称包含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在内的文件经核实本机关不掌握,且据初步判断,该项目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由綦江区住房城乡建委依法履行施工许可行政审批核发、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及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其可能掌握上述信息。

综上,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之间互相推诿扯皮,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望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依法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管理职责。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答复人收到周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内容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职责,答复合法。

答复人针对周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第4-79-10项内容,已经依法进行了公开或者告知了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针对周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第18项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其中第1项因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备案文件、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为过程审批资料,无需公开,第8项因预售资金拨付情况为过程资料,无需公开;第2项内容,按照2017年的审批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无需提供该项资料,2018年下半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后才要求提供建设资金到位承诺,该项目于20179月至20182月办理施工许可,无需提供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故无相关资料。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3项内容,根据《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渝建2013545号)的规定,对全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进行具体划分,该项目为市级审批项目,答复人无相关资料。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答复人已经依法告知了周某某。故答复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职责,答复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1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城市交通综合体时代广场(传綦世界文旅城)项目资料:1.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标备案文件,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招标备案文件;2.建设资金到位证明;3.建筑工程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及外审合格单;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交的前置文件;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规划验收总图)、工程明细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前置性文件;6.实测备案报告、备案图及分户平面图;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8.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9.开发商重庆华风实业有限公司与监管银行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部门的监管情况文件;10.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20231124日,被申请人作出綦建委依复20231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14号《答复》)。申请人不服,诉至綦江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431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4412日作出10号《答复》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补充答复。

2024621日,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渝0110行初57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载明:原告(即本案申请人)在庭审中表示已收到被告(即本案被申请人)补充答复的第4项信息资料,并对被告补充答复的第235679项信息无异议。另该判决书中已对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公开申请人申请的第1810项信息进行审查。经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14号《答复》违法,但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已作出10号《答复》进行补充,对申请人的申请逐一进行了回应,最终确认14号《答复》违法,而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在收到该判决后,已经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0号《答复》、(2024)渝0110行初57号《行政判决书》、行政上诉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不予受理。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虽然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14号《答复》不服,但10号《答复》是在该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对14号《答复》进行的补充,即14号《答复》与10号《答复》均是对申请人提出的同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并且这两个答复都已经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因申请人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未告知本机关此事实,本机关于2024725日从被申请人处收悉行政判决书及上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案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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