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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7-17
  • [ 发布日期 ]
  • 2024-07-26

綦江府复〔2024〕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51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00222733941297K

负责人:徐勇,局长。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于20245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古南)行罚决字〔20248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45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24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于2024515日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312日至13日期间,申请人在朋友的推荐下,在3944.com网址上注册了一个账号:qwer153100@349,通过支付宝向该网址充值48元用于打游戏。消费完毕后,朋友因自己的账号不能使用,遂借用申请人的账号用于自己消费,每次消费完后,由申请人充值,累计244.37元,由申请人的朋友进行消费,两项共计292.37元。被申请人在未做认真调查的情况下,作出了案涉《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以罚款300。以上事实,有《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可以证明。

申请人认为,涉案处罚决定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如上所述,申请人注册账号是为了打游戏,既不知道注册的网址可以赌博,也没有进行赌博。且申请人充值金额较少,只用于自己消费的仅为48元,后续都是朋友在使用账号,申请人并不知道朋友将账号用于何事,不应对朋友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无论是申请人申请账号的动机还是使用账号进行消费的行为,申请人都没有违法的犯意,即使误入赌博网站,造成了赌博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显然不当。为为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张某,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2024312日,张某在朋友的推荐下在“拉斯维加斯”网络赌博APP(网址:3499.com)上注册账号:qwer153100@3492024312日至13日期间,张某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的家中通过支付宝向该网络赌博APP上充值多次,共295元,并在该网络赌博APP以“跳高高”的游玩方式参与赌博,每次下注0.5元至1.5元,直至将295元输完。2024321日,张某主动到我局古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网络赌博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张某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及手机截图等证据证实。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某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为维护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请求依法驳回张某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321上午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古南派出所(以下简称古南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申请人因其涉嫌网络赌博到古南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15时左右,申请人主动到古南派出所配合调查,当日1519分至1625分,两名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第一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第一次),申请人陈述了参与网络赌博的经过,并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古南派出所随即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20243311514分至41分、同日1904分至22分,两名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第三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三次),申请人均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20243311550分至1610分,两名民警对申请人的手机记录进行提取证据,固定了申请人在案涉网络赌博APP充值的支付宝流水明细,并制作《检材提取笔录》,申请人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20245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202431日至31日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同日190分至10分,两名民警再次对申请人手机上的案涉网络赌博APP进行勘验,申请人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同日2005分,两名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4515日,被申请人制作《决定书》,载明申请人以“跳高高”的游玩方式参与网络赌博的违法事实、申请人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于2024520日将该《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312日至13日向该网络赌博APP充值8次,充值金额共计295元,参与赌博投注直至剩余0.27元后停止。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古南)行罚决字〔202485]、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受案登记表》张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3份、《传唤证》[綦江公(古南行传字20244896]《检材提取笔录》《接受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系作出案涉《决定书》的适格主体。

申请人称其注册账号是为了打游戏,不知道注册的网址可以赌博,也没有进行赌博;且申请人充值金额较少,只用于自己消费的仅为48元,后续都是朋友在使用账号,申请人并不知道朋友将账号用于何事,不应对朋友的行为承担责任;申请人没有违法的犯意,即使误入赌博网站,造成了赌博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显然不当。首先,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在三次询问中均对其2024312日至13日参与了网络赌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描述,并陈述其于2023年通过同一朋友推荐下载了赌博APP,注册过账号进行赌博并输了1000元左右。因此,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系明知案涉APP为赌博APP,“跳高高”游戏仅是进行赌博的一种方式,故对申请人称其不知是赌博,没有犯意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其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时称自己仅消费了48元,后续都是朋友在使用其账号,拟证明其不构成赌博,被申请人系认定事实错误,但因申请人前后陈述矛盾,且并无确切证据推翻其在被申请人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的陈述,故本机关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另,申请人认为其符合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处罚不当。根据《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查禁的赌博,是指以财物作注比输赢,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本条例关于赌注和输赢金额的界限划定如下:……(二)输赢金额界限划定:……3、输赢金额较大是指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之规定,本案申请人进行网络赌博输赢已超过二百元,属于赌博输赢金额较大,应受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2018〕17号)第七十八条“赌博”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情节严重”,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对参与网络赌博的违法行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已适用了减轻情节,最终决定处以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故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公安机关从2024321受理该案、调查取证、至2024515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相关文书全过程,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51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古南)行罚决字〔202485]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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