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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3-0009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8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0
綦江府复〔2023〕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3〕66号
申请人:胡某轩,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申请人胡某轩之父。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卫,主任。
申请人胡某轩要求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办理胡某文(申请人爷爷)享受退休人员的工伤死亡待遇,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办理胡某文(申请人爷爷)享受退休人员的工伤死亡待遇。
申请人称: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有两种,第一种是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第二种是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我爷爷胡某文为贰期矽肺,四级伤残,且满足其他条件,应依据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第一条办理,按6个月的死亡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来支付丧葬补助金,按24个月的死亡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来支付抚恤金。在资料交给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后,直接给我们办理的第一种,且未通知我们业务办理的细节,等后续钱到账后,我们才明白不是我们所需的第二种,之后找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想更换也不行。现申请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将待遇改为第二种。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胡某文于2022年1月2日死亡,其子胡某于2022年6月14日13时46分向我单位前台窗口申请办理胡某文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手续,我单位于2022年6月16日14时28分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32号)办结业务,并将该笔遗属待遇39,886元(叁万玖仟捌佰捌拾陆元整)于2022年7月15日成功发放至胡某文领待账户中。二、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经核实胡某文原始职工档案显示,其《改案(按)退休职工报批表》填表日期为1991年5月30日,原填报单位重钢某矿在处理原因栏填写:胡某文同志原系我矿平硐车间职工,于1958年参加工作,1962年压缩返乡,一直从事农业生产。1991年3月23日经重庆钢铁公司尘肺诊断组鉴定为贰期矽肺。根据1963年国经周字100号文和1963年6月17日中劳薪字755号文第三条规定重新改按退休处理。矿劳资科:同意照上述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矿部批示:同意按文件规定办理;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按退休办理;上述意见填写时间均为1991年5月30日。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5号)的规定,胡某文死亡不符合该处理意见的范围对象。其死亡符合按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办理相关待遇。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32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胡某文去世时,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26元,综上,胡某文丧葬补助金7252元,抚恤金32,634元,合计39,886元。三、程序合法。根据渝人社发〔2021〕3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经查,胡某文为我区重庆钢铁公司某矿退休人员,待遇领取地为綦江区。胡某(胡某文儿子)于2022年6月14日申请办理胡某文丧葬费、抚恤金,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办结,2022年7月15日相关待遇发放成功,经办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办结的胡某文遗属待遇,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胡某文与申请人胡某轩系祖孙关系。胡某文系重庆钢铁公司某矿退休人员,档案显示1991年5月30日相关部门同意胡某文根据1963年国经周字100号文和1963年6月17日中劳薪字755号文第三条规定重新改按退休处理。胡某文于1958年参加工作,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30年以上,于2022年1月2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认定胡某文从1991年2月开始领取养老待遇,养老待遇领取年限为31年。胡某文生前长期居住在綦江区古南街道,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綦江区。胡某文在被申请人处无工伤保险参保记录和老工伤计提信息。1995年2月17日填发的《尘肺证》载明胡某文经重庆市尘肺诊组于1995年2月16日诊断为壹期尘肺病,合併肺气肿等。2019年12月10日,胡某文被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贰期。2020年6月9日,经重庆市綦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肆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胡某文去世后,其子胡某于2022年6月1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胡某文遗属待遇申领手续,被申请人于同日受理,同月16日办结业务,并于2022年7月15日发放遗属待遇39,886元。2023年5月9日,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网上投诉反映,要求办理爷爷胡某文享受退休人员的工伤死亡待遇,被申请人于同月29日作出《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胡某轩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綦社保信访初字〔2023〕7号),告知申请人胡某轩,胡某文的死亡不符合享受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条件。
另查明,重庆市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502元,经折算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25.17元。
以上事实有《证明》《改案退休职工报批表》《委托鉴定结论书》《尘肺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渝职防诊字【2019】第0824号)、《重庆市人力社保业务受理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关于胡某轩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綦社保信访初字〔2023〕7号)、《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退休人员过世”事项申报表》《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待人员遗属待遇核定表》《2021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规定,被申请人是綦江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支付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职能职责。
申请人称胡某文死亡符合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有两种可以进行选择。经询问,申请人明确其主张的依据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一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申请人认为应按6个月的死亡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来支付丧葬补助金,按24个月的死亡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来支付抚恤金。经核实,胡某文无工伤保险参保记录和老工伤计提信息,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故不适用该规定。即使申请人符合该规定选择领取工伤保险,则应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领取仍需满足一定条件,需由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工资比例领取,并无直接计算24个月抚恤金的规定。若选择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则应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该抚恤金也并非直接计算24个月,而是依据缴费年限、领待年限等具体核算。若因企业未为胡某文参加工伤保险或老工伤计提导致待遇损失,申请人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企业主张合法权利。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32号)之规定,胡某文的情形符合《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之规定,故胡某文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根据该办法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之规定,丧葬补助金应为7250.34元(3625.17元×2)。根据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重庆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以及第二款“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之规定,结合胡某文缴费年限、领待年限,抚恤金应为32,626.53元(3625.17元/月×9月)。
另查明,申请人主张的待遇标准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5号)规定的第(二)种待遇标准基本一致,但该通知第一条范围对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在2019年6月26日(含)以后死亡的:(一)1996年10月1日(不含)以前受伤(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二)退休前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2004年1月1日以前(不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了工伤退休。”经查明,胡某文并非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的工伤退休,不符合该范围对象,故不符合按该通知计发相关待遇。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胡某文死亡符合《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并依据该办法核算胡某文遗属待遇共计39,886元,其中丧葬补助金7252元,抚恤金32,634元适用依据正确,计发金额恰当。
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受理胡某文遗属待遇的申请,于2022年6月16日经两级复核核定其遗属待遇,并于7月15日发放遗属待遇,程序合理。
综上,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已办理并发放胡某文遗属待遇共计39,886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