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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7398230135/2023-00149
  • [ 发文字号 ]
  • 綦江府复〔2023〕24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7-05
  • [ 发布日期 ]
  • 2023-07-06

綦江府复〔2023〕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黄某,男,196012生,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

法定代表人:唐智强职务:局长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黄某同志申请解决认定连续工龄的答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3411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延期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黄某同志申请解决认定连续工龄的答复》2197812月至202012月工作经历认定为连续工龄。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78年在原綦江县羊叉乡木郎村企业开始工作,202012月在綦江区打通镇政府退休。2021年至2022年两年的退休金均以1978年起计算工龄进行预发。2022年退休养老金经过汇算后,打通镇的人事干部告诉申请人因工龄计算错误,申请人的工龄应该从1994年开始计算。按照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渝人发〔199627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录用干部在录用为国家干部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参加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和镇、乡、村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申请人于1978年在木郎村企业工作,后续调动均经过组织批准,并且均为连续工作,所以1978年至19946月这段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且1994年至2006年,每次工资变动审批表中工龄一直从1978年起连续计算。所以申请人的工龄应该从1978年起算。另外,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改出生日期等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渝人社函〔2016155号)文件,并未向申请人进行传达贯彻,本人未看到市委组织部予以认可去函内容的函复。既然退休后不能对工龄进行更改,那么20231月核定的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待遇核定表也不能进行更改,因此申请人的工龄应从1978年开始到退休认定为连续工龄。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綦江区打通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退休人员,系事业单位人员。所反映的工龄问题,是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1222日作出了《关于黄某同志到龄退休及核算退休费待遇的通知》(綦江人社退〔2020224号),认定申请人黄某工作年限为27年,身份为事业管理人员,按照七级职员岗位计算退休费,基本工资计算退休费比例为80%202012月退休,20211月起执行退休待遇。2021年、2022年的工资执行预发放。2022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正式核实中将申请人的参加工作时间计算为197812月,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核算出的申请人的退休费用进行了补发。2023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计算有误,于20232月要求申请人退还补发的退休费用并暂停发放申请人的退休费。申请人黄某不服,于202332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对其连续工龄重新认定,被申请人于202345日作出《关于黄某同志申请解决认定连续工龄的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黄某1978年至1984年在原綦江县羊叉乡木郎村企业工作,1985年至1992年在羊叉乡水泥厂工作,199212月至19936月在原綦江县石壕区吹角乡任副乡长,19937月在吹角乡任企业办公室主任,19946月在原綦江县打通镇任打通企业办公室副主任,19947月任打通企业办公室主任,19956月以优秀企业管理人员身份被正式聘(录)用为国家干部,之后一直在打通镇人民政府工作直至202012月退休。

以上事实有关于黄某同志到龄退休及核算退休费待遇的通知(綦江人社退2020224)、《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待遇核定表》《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报批表》、《关于同意选拔录用赵模章等十九名同志为干部的通知》(綦府人1995124)、《綦江县羊叉乡政府文件》(羊府发19857)、《关于同意正、副乡长候选人的批复》(綦委组1992205)、《关于罗福华等同志工作调动的通知》(石委1992〕字第31)、《关于胡顺明同志等任免职务的通知》(石发1993〕字第38)、《关于李正荣同志等任职的通知》(綦打府1994〕字第1)、《关于胡永全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打委发(94)字第46号)、《关于同意选拔录用赵模章等十九名同志为干部的通知》(綦府人1995124)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綦江委办发〔201937)第三条第九项规定:“区人力社保局主要职责是:(九)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推进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工伤、离退休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工资统发审核及工龄确认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工龄认定的职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黄某同志到龄退休及核算退休费待遇的通知》(綦江人社退〔2020224号)是对申请人的工龄认定,该《通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申请人属于退休人员已不属于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对其工龄的认定不属于事业单位内部处理的范畴,具有外部性,应当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虽然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并未明确表明是对工龄认定不服,但从申请人表述的内容来看,其表述的实质是对退休时对工龄年限认定不服。因此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对申请人黄某工龄认定的依据是《关于印发<重庆市录用乡镇企业优秀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国家干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人发199627)第九条规定:“录用干部在录用为国家干部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参加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和镇、乡、村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和镇、乡、村集体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调出本市的,由调入单位按国家有关工龄政策的规定确定。”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确定工龄年限时依据《规定》第九条第一句话:“录用干部在录用为国家干部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参加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和镇、乡、村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确定申请人黄某19946月到202012月(其退休)为止为连续工龄。但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于1978年至1984年在原綦江县羊叉乡木郎村企业工作198512申请人经原綦江县羊叉乡政府批准将申请人调动到原綦江县羊叉乡水泥厂工作直到1992127199212月申请人经过选举成为原綦江县打通镇吹角乡副乡长19937月,申请人经原綦江县石壕区公所调到打通镇吹角乡任乡企业办公室主任;19941月又被原綦江县打通镇人民政府调任到原綦江县打通镇任镇企业办公室副主任,19946月申请人被打通镇委任命为镇企业办公室主任,直到其被正式录用为国家干部不论是申请人的调动审批单位还是所工作的单位性质,均符合该《规定》第九条第二句话:……在两个以上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和镇、乡、村集体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从1994年开始的连续工龄认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黄某同志申请解决认定连续工龄的答复》,并在60日之内对申请人的连续工龄进行重新认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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