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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7398230135/2023-00144
- [ 发文字号 ]
- 綦江府复〔2023〕17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4-18
- [ 发布日期 ]
- 2023-04-19
綦江府复〔2023〕17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唐某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白云路社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69925517XQ。
法定代表人:唐智强,职务:局长。
第三人:优企乐道(重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科创中心1号楼50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0UQG42。
法定代表人:周毅忠。
申请人唐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3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