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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7398230135/2023-00143
- [ 发文字号 ]
- 綦江府复〔2023〕16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0
- [ 发布日期 ]
- 2023-05-11
綦江府复〔2023〕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
申请人:秦某英,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
申请人:文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
申请人:秦某平,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
申请人:李某,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
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
申请人:秦某福,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
申请人:秦某伦,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
申请人:黎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红星国际A座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009312115F。
法定代表人:王红霞,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劲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鹏,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天星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蒲德莉,区委教育工委书记、区教委主任。
申请人李某某等十一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同意区教育委员会划拨农村教育闲置校舍房屋土地资产的通知》(綦江财发〔2019〕264号),于2023年3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同意区教育委员会划拨农村教育闲置校舍房屋土地资产的通知》(綦江财发〔2019〕264号);2.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采取补救措施;3.追究相关涉案责任人的法律责任;4.进行赔偿。
申请人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綦江府复〔2022〕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案涉被申请人綦江财发〔2019〕264号《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同意区教育委员会划拨农村教育闲置校舍房屋土地资产的通知》中,原綦江县东溪镇大安乡某小学系申请人及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大榜村民等集资并利用申请人等原綦江县东溪镇大安乡某小学区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建的同时,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及政府财政补助等所形成的原綦江县东溪镇大安乡某小学资产依法属于申请人及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大榜村民共同共有,其并不属于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大榜村民委员会及其王某所有。原綦江县东溪镇大安乡某小学设置撤销后,原綦江县东溪镇大安乡某小学资产虽依法应当属于申请人及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大榜村民共同予以处置而不属于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大榜村民委员会及其王某处置,但原綦江县东溪镇大安乡某小学设置撤销后,原綦江县东溪镇大安乡某小学资产却因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在原綦江县东溪镇大安乡某小学的设置、撤销审批中违法指使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大榜村民委员会及其王某违法销毁申请人及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大榜村民所有的原綦江县东溪镇大安乡某小学资产并违法处置申请人等原綦江县东溪镇大安乡某小学区域经营性建设用地而违法致使申请人等合法权益得不到依法保护并遭受巨大损失而依法应予追究上述涉案责任行为人等法律责任。为此,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规定,谨以上述内容提请依法保护申请人等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职权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同意区教育委员会划拨农村教育闲置校舍房屋土地资产的通知》(綦江财发〔2019〕264号),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又据《重庆市綦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指固定资产。”第七条的规定,“区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二)负责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案涉綦江区柴坝某村小房屋的权属所有人为重庆市綦江区柴坝学校,为事业编制单位。因该校舍长期闲置无学生,为闲置校舍盘活利用,2019年4月4日,重庆市綦江区柴坝学校和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达成跨部门划拨该闲置校舍。2019年6月11日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来函,同意将闲置校舍287所移交相关街镇政府。2019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同意区教育委员会划拨农村教育闲置校舍房屋土地资产的通知》(綦江财发〔2019〕264号),同意区教委将闲置校舍的房屋土地划拨街镇。故被申请人依职权进行审批,划拨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所称原綦江县东溪镇大安乡某小学,以及被申请人所称綦江区柴坝某村小,实为原綦江县东溪镇柴坝中心小学某村小。此学校系原綦江县东溪镇柴坝中心小学(现重庆市綦江区柴坝学校)下设的教学点。第三人为重庆市綦江区柴坝学校的主管部门。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土地使用者为綦江县东溪镇柴坝中心小学某村小,地址在东溪镇某村某社,用地面积为157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296平方米,用途为教学。《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所有权人为綦江县东溪镇柴坝中心小学,房屋坐落在綦江县东溪镇某村某社,建筑结构为砖瓦,附记处有“本证所列房屋属集体土地”字样。即案涉村小所占用、使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而村小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綦江区东溪镇柴坝中心小学,即为现重庆市綦江区柴坝学校。
2019年4月4日,重庆市綦江区柴坝学校填报《重庆市綦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载明因闲置、无学生的原因申请跨部门之间调拨(划拨)包含綦江区柴坝某村小在内的几所校舍,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作为接收方于同月10日表示同意接收。
2019年6月1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发出《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将农村教育闲置校舍划拨给街镇的函》及附件《重庆市綦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载明:随着我区城镇化的推进和教育事业布局规划调整,一些农村中小学(含教学点)因无生源继续办学,导致校舍闲置。为了整合现有资源,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市政府《关于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和《第二届区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会议纪要》精神,现将已征求意见并同意接收的287所闲置校舍移交给相关街镇政府,具体为……东溪镇25所……详情见附件。附件《重庆市綦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中序号为170的某村小校舍坐落位置为綦江区东溪镇某村,资产分类为房屋构筑物,资产来源为财政拨款,购置(投资)日期为1996年8月30日,土地证号为綦集建1998字第某某号,土地面积为1575㎡,划出单位为柴坝学校,接收单位为东溪镇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制发《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同意区教育委员会划拨农村教育闲置校舍房屋土地资产的通知》(綦江财发〔2019〕264号)及附件《重庆市綦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载明:根据市政府《关于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和《第二届区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会议纪要》精神及《重庆市綦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第三人所属部分学校将闲置校舍房屋土地资产划拨街镇。附件《重庆市綦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中显示:序号为170的某村小校舍坐落位置为綦江区东溪镇某村,资产分类为房屋构筑物,资产来源为财政拨款,购置(投资)日期为1996年8月30日,土地证号为綦集建1998字第某某号,土地面积为1575㎡,划出单位为柴坝学校,接收单位为东溪镇人民政府。
以上事实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重庆市綦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2019年4月4日)、《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将农村教育闲置校舍划拨给街镇的函》及附件《重庆市綦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同意区教育委员会划拨农村教育闲置校舍房屋土地资产的通知》(綦江财发〔2019〕264号)及附件《重庆市綦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本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将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和綦江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之规定,本机关认为虽然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作为案涉村小房屋的接收单位与案涉通知有利害关系,但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故不追加其为第三人。綦江区人民政府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追加其为第三人不影响本案审理。
申请人称案涉某村小资产依法属于申请人及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大榜村民共同所有,村小设置撤销后,村小资产依法应当属于申请人及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大榜村民共同予以处置,而不属于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大榜村民委员会及其王某处置。经审理查明案涉村小房屋系重庆市綦江区柴坝学校所有,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綦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第三人作为教育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案涉《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同意区教育委员会划拨农村教育闲置校舍房屋土地资产的通知》(綦江财发〔2019〕264号)系被申请人基于职能职权对第三人调剂国有资产所做的内部审批行为,本案涉及的即为被申请人同意将案涉村小房屋划拨给东溪镇人民政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利用范围和原则 各区县(自治县)在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中被扯并停办的农村校舍校产,包括学校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全部纳入本次盘活利用范围。……对已明确为国有权属的,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教育布局规划需保留办学的外,其余的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整体划转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对划转的资产予以核销。……”之规定,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前述行为均系依法依规作出。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同意区教育委员会划拨农村教育闲置校舍房屋土地资产的通知》(綦江财发〔2019〕264号),但该通知并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故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采取补救措施、追究相关涉案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赔偿,以及要求本机关依职权鉴定评估申请人的损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