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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3-0002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12-02
- [ 发布日期 ]
- 2022-12-02
綦江府复〔2022〕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2〕71号
申请人:胡某某,男,住重庆市綦江区三江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住所地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20656860230。
法定代表人:尹华,主任。
申请人胡某某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3日作出的《关于胡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作出的《关于胡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
本人于2022年9月30日向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拆迁征收中心申请公开“2021年綦江区三江街道某村的征地批文”的政府信息,征收中心回复我该信息不存在未向我进行公开,我认为征收中心是故意不公开,现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称:
2022年9月30日,我单位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本单位于2022年10月13日向其作出了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我单位在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并对申请人进行了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要求公开征地批文的地块在2021年并未征地,我单位告知其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2年9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21年綦江区三江街道某村的征地批文”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当日收悉。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胡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向申请人进行送达。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关于胡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胡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的理由事实、法律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的法定职责。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答复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2021年綦江区三江街道某村的征地批文”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过检索,并未查询到2021年度綦江区三江街道某村有征地行为的发生,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故意不公开该政府信息,却未就此提供被申请人制作或者保存涉案政府信息的相关线索或依据,本府不予采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胡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胡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