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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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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綦江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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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2-12-05

綦江府复〔2022〕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2〕54号


申请人:杨某某,女,住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徐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杨某某要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未履行刑事受案登记、立案查处、答复告知的法定职责违法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2927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对申请人及家人被非法采取强制措施、暴力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损毁房屋财产的刑事报案进行刑事受案登记、立案查处、答复告知的法定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刑事报案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

申请人称:

因申请人居住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某村当初大搞非农建设商业开发,但申请人自始至终并未见到有合法征地拆迁实施部门依照土地征收法定程序履行“两公告一登记”,自始至终更未与申请人家庭达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35-6月一大批不明身份人员突然闯入申请人位于綦江区通惠街道某村居住所在的房屋内进行抄家打砸,肆意对申请人杨某某及家人非法采取强制措施、暴力殴打、上手铐、捆绑拖拽、限制人身自由并将申请人居住的房屋门窗、屋顶及家具捣毁,其中不乏身穿制式警服的人员和便衣黑恶势力人员,造成申请人家庭遭遇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史无前例的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威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组织实施主体只有区县级人民政府,故申请人认为该行为系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綦江区东部新城管委会组织实施所为。申请人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重庆市人民政府复议核查对申请人家庭非法采取强制措施、暴力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损毁房屋财产以及占用土地的行为确认违法。后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复议审查以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具体征地拆迁的实施部门綦江区东部新城管委会澄清,当初对申请人家庭承包土地的占用属于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管委会组织实施所为,申请人家庭承包土地并不在征地拆迁用地批文批准规划红线范围之内,重庆市人民政府9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确定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占用申请人家庭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但后经重庆市政府复议审查以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綦江区东部新城管委会自述澄清,当初一大批不明身份人员突然闯入申请人位于綦江区通惠街道某村居住所在的房屋内进行抄家打砸,肆意对申请人杨某某及家人非法采取强制措施。暴力殴打、上手铐、捆绑拖拽、限制人身自由并将申请人居住的房屋门窗、屋顶及家具捣毁,造成申请人家庭遭遇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史无前例的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威胁的行为并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征收拆迁行为,既该行为并非綦江区政府组织的土地房屋征收行为,实属另外不明身份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根据《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物财的;()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对于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刑法》作了下列规定:“第一百五十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另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本案中当初一大批不明身份人员突然闯入申请人位于綦江区通惠街道某村4社居住所在的房屋内进行抄家打砸,肆意对申请人杨某某及家人非法采取强制措施、暴力殴打、上手铐、捆绑拖拽、限制人身自由并将申请人居住的房屋门窗、屋顶及家具捣毁的行为属于重大刑事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对其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且当初对申请人家庭房屋造成屋顶、门窗、家具等重大财产损失的现状仍未恢复原貌,故该重大刑事案件违法行为目前仍处于违法持续状态之中。申请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爱国爱家,但面对非政府依法组织行使的土地征收行为,本案中不明身份人员采用极其恐怖暴力的手段来限制人身自由并将申请人居住的房屋门窗、屋顶及家具捣毁家园的行为我感到万分恐慌。为了防止綦江区的商业开发暗藏的犯罪违法行为对申请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鉴于犯罪嫌疑人公然挑战国家法律和公民人身财产权的底线,为了防止自己的家园惨遭故意毁坏、人身遭受不法侵害,而践踏法律和公平正义的犯罪人员仍逍遥法外无所忌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綦江区公安局具有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申请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从而履行法定职责和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职责义务。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2724日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报案材料《立案侦查申请书》,EMS 中国邮政在线物流信息查询被申请人收到《立案侦查申请书》的时间是2022725日。申请人向其递交的报案材料申请事项为:“请求对杨某某及家人非法采取强制措施、暴力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损毁房屋财产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立案侦查情况及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报案申请人书面答复告知。”但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向其递交的书面报案材料至今2022926日已超过60日期限,綦江区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即没有进行受案登记,也没有对报案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即使认为该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也应当书面告知报案人,但綦江区公安局亦未对申请人杨某某作出任何答复。

综上,申请人杨某某及家人被非法采取强制措施、暴力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损毁房屋财产一案,被申请人綦江区公安局具有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申请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从而履行立案查处法定职责和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职责义务。被申请人綦江区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即没有进行受案登记,也没有对报案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即使认为该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也应当书面告知报案人,但綦江区公安局亦未对申请人杨某某作出任何答复,故被申请人綦江区公安局属于典型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等法律规定,特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2022年7月25日我局收到杨某某立案侦查申请书,经领导审签后,转我局通惠派出所办理该案,我局经向村上调查核实,并询问杨某某后,认为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对该案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邮寄送达报案人。

综上所述,我局对报案依法开展了调查,履行了相关职

责,并无不当之处。且本案系刑事案件受、立案范畴,不属

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2年7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立案侦查申请书》、后附身份证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府复〔2018977号),建房用地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关于农村居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批复》(綦土农某号)、《农民个人建造住宅地用报批表》、地形图及平面布置图、申请书、《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以及照片等证据,被申请人于725日签收。2022991410分,申请人报警称,20133月至7月期间,区政府征收其房屋土地,至今没得到妥善处理。綦江区公安局通惠派出所接警后电话联系申请人,其表示随后到派出所说明情况。2022991424分至1533分,通惠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陈述其于2022724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一份申请书(即本案中的《立案侦查申请书》),内容为反映其在20133月至7月期间,因区政府征地事宜,其被人非法采取强制措施、暴力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损毁房屋财产。申请人表示其家庭人口共计四人因在征地时均为城镇户口,未享受征地补偿,并要求相关部门将其房屋恢复原状,但无法提供损坏财务的价值以及清单。

2022年99日,通惠派出所受理申请人报案,并作出《受案登记表》(綦江公(通惠)受案字〔2022268号)以及受案回执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20229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綦江公(通惠)不立字〔202222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913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立案侦查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府复〔2018977号),建房用地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关于农村居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批复》(綦土农(19971287号)、《农民个人建造住宅地用报批表》、地形图及平面布置图、申请书、《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邮件交寄单(收据)、《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存根)》、《受案登记表》(綦江公(通惠)受案字〔2022268号)、《受案回执》、《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杨某某询问笔录、《不予立案通知书》(綦江公(通惠)不立字〔202222号)、邮政快递查询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由于公安机关存在双重职能,履行双重职责,既作为行使刑事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履行刑事侦查职责,同时还作为行使治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履行治安行政管理职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只受理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提起的复议申请,而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责中作出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行为不服,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权利救济。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位于綦江区通惠街道某村的房屋被人抄家打砸,其及家人被非法采取强制措施、暴力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属于重大刑事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其向被申请人邮寄《立案侦查申请书》,即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对其及家人被非法采取强制措施、暴力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损毁房屋财产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也明确其是因被申请人未履行对其刑事报案立案侦查的法定职责而申请复议。综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的是刑事立案侦查的职责,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022年9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派出所报案,被申请人的派出所将申请人的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办。经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被申请人于2022911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綦江公(通惠)不立字〔202222号)并向申请人进行送达,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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