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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3-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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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1-06
- [ 发布日期 ]
- 2023-01-06
綦江府复〔2022〕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2〕30号
申请人:黎某某,住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解放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009313740C。
法定代表人:龚钦龙,职务:镇长。
申请人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黎某某提交备案申请书的回复》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4月19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2022年5月31日中止审理,2023年1月10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黎某某提交备案申请书的回复》;2、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重新备案登记;3、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4、赔偿损失。
申请人称: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0行初32号《行政判决书》案涉复议申请人属赶水镇村民的同时,复议申请人也是合法的农民。农耕生存,本是立国之本的同时,也是复议申请人等作为农民的生存之道。复议申请人发展生猪养殖而保障农业生产的需要,是利国利民的生存保障。复议申请人家久居住赶水镇且自家拥有生猪养殖场所喂养生猪也有三十多年之久,2018年、复议申请人以女儿李某某的名义办理了养殖、销售的《营业执照》而属合法的个体工商户。复议申请人系从事生猪养殖的养殖专业散养户。复议申请人家居住的房屋、畜禽养殖场所属祖业(公元1600年平播将军李化龙四子、锦衣指挥使化蛟李和清祖业)遗留。复议申请人家房屋及涉案畜禽养殖场系早于中国共产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就客观存在的历史文物。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其本应依法予以保护而不是违法予以破坏。綦江赶水铁石垭及水码头,在世界反法西斯的二次世界大战的钢铁生产中是有着不灭的贡献的同时,复议申请人家自明代平播将军李化龙以来列位先祖,作为地方开明士绅,在支持抗战和地方稳定及和平等方面也是有一定功劳的。在2020年的特大涨洪水中、涨水将复议申请人家房屋侧面原有的木质砖混结构猪舍冲垮,并将饲养的仔猪冲走。复议申请人家被洪水冲垮的木质结构猪舍存留部分已是摇摇欲坠,若遇大风吹刮或再涨特大洪水将会有整体垮塌,安全隐患严重,为了排除安全隐患,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确保水土不流失的同时,复议申请人也为了生猪养殖的生产实施猪圈舍的需要,复议申请人就自原木质砖混结构猪舍的基础上加固用混泥土维修猪舍。对于复议申请人家历史遗留的畜禽养殖场所,复议申请人依法应予主动备案登记而不是其2021年07月19日《备案申请书的回复》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阻碍复议申请人对涉案祖业的修复。
综上所述,复议被申请人2021年07月19日《备案申请书的回复》没有复议申请人涉案非祖业遗留的同时,其也没有涉案规划尚在有效期,其也没有依法征收复议申请人家祖业却违法不准复议申请人修复和使用涉案祖业,违法致使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其行政保护并遭受损失而依法应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为此,复议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谨以上述内容补正复议申请人已经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提请依法保护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答辩人享有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中备案的权利。
根据《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綦规资规范[2021]1号)“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制,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的规定,答辩人享有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中备案的权利。
二、答辩人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关于黎某某提交备案申请的回复》事实清楚,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应依法予以维持。
1、黎某某在其居住的某社靠河边的家旁边修建钢筋混泥土猪圈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綦规资规范[2021]1号)的规定,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许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应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登记手续。
2、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綦规资规范[2021]1号)的规定,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因黎某某修建猪圈的地块属于赶水镇城镇规划区范围,规划地类型为农林用地,不符合项目选址建设条件,不予备案,符合前述文件的规定,且2021年7月12日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对黎某某的违法建设立案调查,2021年7月15日该局作出《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2021年7月23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这也说明,黎某某修建猪圈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不应当予以备案。
3、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綦规资规范[2021]1号)的规定,设施农用地备案流程分为:前期选址、协议签订、备案审查、信息报备、建成管理、续期使用、退出管理共7个流程,依次进行。黎某某在未向答辩人提出拟选址复核申请和未经答辩人组织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踏勘核实,初步确定用地位置、范围、落实勘测定界等的情况下,直接向答辩人提出设施农用地备案不符合前述文件规定的备案流程。因此,答辩人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关于黎某某提交备案申请的回复》系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正确。
三、答辩人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关于黎某某提交备案申请的回复》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黎某某于2021年7月5日向答辩人提出备案申请,答辩人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关于黎某某提交备案申请的回复》并及时送达给了黎某某,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黎某某的诉要求撤销答辩人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关于黎某某提交备案申请的回复》的理由不成立,答辩人请求贵府查明事实,依法驳回黎某某的申请请求,维持《关于黎某某提交备案申请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系綦江区赶水镇村民。2018年12月10日,申请人的女儿李某某获得经营养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养殖、销售:水产、家禽),经营场所在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某社。2021年7月5日,申请人提出将其原有木质猪圈用钢筋混泥土加层加固为钢混结构猪圈,向被申请人申请备案。2021年7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黎某某提交备案申请书的回复》,回复认为申请人申请修建猪圈的地块属于赶水镇城镇规划区范围,规划地类型为农林用地,不符合建设条件,不予备案。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生猪养殖场所备案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府于2021年11月3日予以受理,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具体,经释明后不予补正,遂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綦江府复〔2021〕50号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服诉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渝0110行初3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021年7月,申请人在未取得备案也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居住的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靠河边的家旁边修建钢筋混凝土建筑。重庆市綦江区城管局收到被申请人移送案件信息后,核对綦江区赶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得知,申请人修建钢筋混凝土建筑的位置属于赶水镇规划中的农林用地,且申请人修建钢筋混凝土建筑并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
2021年7月12日,重庆市綦江区城管局对申请人的违法建设立案调查。2021年7月15日,重庆市綦江区城管局作出《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渝綦江城管违建责停〔2021〕05047号)并于当日留置送达申请人。因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綦江府告〔2021〕58号)并于2021年7月28日留置送达申请人。2021年8月30日,申请就綦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2年2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681号复议决定维持该公告。2022年3月10日,申请人就681号复议决定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7月21日,该院作出(2022)渝05行初7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后申请人不服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2022)渝行终38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0日收到该判决书。
2022年4月15日,申请人向本府申请复议。因其复议请求不明确,本府于2022年4月19日向其释明后,申请人明确了本案的四项复议请求。
以上事实有《备案申请书》、《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黎某某提交备案申请书的回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綦江区赶水镇总体规划的批复》、《綦江区赶水镇总体规划(2012--2020)》、《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渝綦江城管违建责停〔2021〕05047号)、《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綦江府告〔2021〕58号)、(2022)渝05行初74号行政判决书、(2022)渝行终389号行政判决书、綦江府复〔2021〕50号复议决定书、(2022)渝0110行初32号行政判决书、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四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经申请人申请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四项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铁石垭村二组村民黎某某提交备案申请书的回复》;2、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重新备案登记;3、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4、赔偿损失。申请人提出的第三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申请人提出的第1、2项复议请求,是因其向被申请人申请对猪圈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不予进行备案,申请人的本意并非是撤销被申请人的回复,而是要求被申请人为其进行备案,故本案的审查内容实质上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请求能否成立。
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第二部分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中第(一)项引导设施用地合理选址:“各区县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符合环境保护政策和村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原则上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修建农业设施;……”《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綦规资规范〔2021〕1号) 第二部分用地选址和规模要求中第(一)项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村规划,在保护耕地、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不得在下列区域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2.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区域内。”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备案的猪圈系位于赶水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得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故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书》作出不予备案的结论并无不当。
但本府指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第二项理由,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被申请人在该回复中提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责,显属不当。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四项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无上述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情形,无损害则无赔偿。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