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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7398230135/2022-0002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1-14
- [ 发布日期 ]
- 2022-01-14
綦江府复〔202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2〕3号
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正街。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九龙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罗开勇,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赵某某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注销蒋某某、张某某(医师执业证书)的公告》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一案,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2年1月7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注销张某某《医师执业证书》的公告。
申请人称:
申请人和张某某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丈夫,执业医师),1998年11月25日夫妻二人在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镇上开设了一家私人诊所(张某某中医),丈夫看病处方(执业医师),申请人配方抓药(药剂师),均属持证上岗,由于疾病丈夫张某某于2021年1月20日在綦江区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在我门诊处张贴了注销张某某《执业医师证书》公告,因申请人一家一直以来就靠行医为生,遗留下大量的药品是一家人生存的根本,申请人上有老下有小无其他经济来源,申请人已取得药剂师证书,其配方抓药属持证上岗,对其遗留下来的药品急需变现维持基本生活,申请人现在没有无证行医,只凭丈夫张某某遗留下来的处方抓药,没有无证行医的违法行为,且正在积极备考医师执业证书,如有违法行医,愿接受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本诊所从开设以来没有发生过医疗纠纷和违法乱纪之事,恳请相关主管部门查实此事和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保留其本诊所的合法性或者变通存在方式,以此维护申请人中医师医术合法权益为盼!
被申请人称:
现对申请人赵某某不服答复人于2021年12月20日做出的“撤销张某某《执业医师证书》”有异议,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对此我们答复如下。
经调查,张某某已于2021年1月20日死亡,于2021年7月12日注销户口,我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对其进行督察,并责令其禁止营业、注销张某某《执业医师证书》及綦江张某某中医(综合)诊所、返还诊所公章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故,我委于2021年12月20日出具公告,注销张某某《执业医师证书》。
经审理查明:
赵某某与张某某于1992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赵某某系中药药剂师。张某某于2006年6月1日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綦江区分局于2017年12月28日发给张某某营业执照(綦江区张某某中医门诊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PX****。张某某于2021年1月20日死亡,其注销户口日期为:2021年7月12日。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中国卫生人才培训指导中心信息附属卡》、《医师执业证书》、《营业执照》、《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死亡后注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府评述如下: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其目的在于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上述规定从规范医师执业的角度出发,明确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形。被申请人系法定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其对注销张某某《医师执业证书》具有职权。
本案中张某某于2021年1月20日死亡,2021年7月12日注销户口,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注销张某某(医师执业证书)的公告》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注销张某某(医师执业证书)的公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注销蒋某某、张某某(医师执业证书)的公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1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