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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7398230135/2022-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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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1-18
- [ 发布日期 ]
- 2022-01-18
綦江府复〔2021〕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1〕50号
申请人:黎某某,女,汉族,家庭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铁石垭村。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解放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009313740C。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镇长。
申请人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生猪养殖场所备案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一案,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1年11月3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生猪养殖场所备案法定职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
复议申请人属赶水镇铁石垭村二组的村民的同时,也是农民。农耕生存,本是立国之本,也是农民的生存之道。复议申请人发展生猪养殖而保障农业生产的需要。是利国利民的生存保障。复议申请人家久居住赶水镇铁石垭村二组且自家拥有生猪养殖场所喂养生猪也有三十多年之久,2018年复议申请人家以女儿李某某的名义办理了养殖、销售的《营业执照》而属合法的个体工商户。复议申请人系从事生猪养殖的养殖专业散养户。复议申请人家的居住房屋、畜牧猪圈属祖业遗留,在2020年的特大洪水中、洪水将复议申请人家房屋侧面原有的木质砖混结构猪舍冲垮,并将饲养的仔猪冲走。复议申请人家被洪水冲垮的木质结构猪舍存留部分已经摇摇欲坠,若遇大风吹刮或再涨特大洪水将会有整体垮塌的安全隐患。为了排除安全隐患,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确保水土不流失的同时,复议申请人也为了生猪养殖的生产实施猪圈舍的需要,复议申请人就在原木质砖混结构猪舍的基础上加固,用混凝土维修猪舍。
《畜牧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牧养畜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也规定:“保障养殖用地、配合自然资源部门落实生猪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不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简化用地程序,提高用地取得效率”。同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2019〕39号”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生猪养殖用地属于设施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还规定:“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2021年7月,复议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明知复议申请人加固和抗洪排危自家原有生猪养殖场所等的事实却故意认定上述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渝綦江城管违建责停〔2021〕05047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及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三居社区居民委员会《停工通知书》等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而违法限制复议申请人的生猪养殖生存,违法致使复议申请人养殖的生猪死亡而遭受巨大损失。请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黎某某向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申请生猪养殖场的程序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规资〔2019〕4号文件规定:“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工作。”“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报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动工建设”。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6号:(二)备案管理“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规定办理:1、前期选址。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在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和选址的前提下,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选地址复核申请”,“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自治县)自然规划部门提出踏勘认证申请”。“经论证确需占用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布局稳定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编制永久农田补划要求。······”,“3、备案审查。“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备齐相关资料后,(资料清单见附1),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綦规资规范〔2021〕1号规定:“三、备案流程及管理(一)备案流程。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制,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1.前期选址。(1)设施农业经营者在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和选址条件的前提下,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拟选址申请。(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踏勘核实,初步确定用地位置、范围。(3)经核实所选址符合设施农业建设要求的,落实勘测定界,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或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表(具体要求见附件1).(4)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踏勘论证申请(具体程序见附件8).涉及环保、占用林地、水利管理事项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3.备案审查。(1)设施农业经营者备齐相关资料后(资料清单见附件1),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
二、黎某某选择的建设生猪养殖的地址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二、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二、规定:“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一)原则上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修建农业设施;不得在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一)引导设施用地合理选址 区县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符合环境保护政策和村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原则上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修建农业设施;不得在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綦规资规范[2021]1号)规定:“二、用地选址和规模要求(一)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村规划,在保护耕地、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不得在下列区域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2.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区域内。”
三、答辩人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铁石垭村二组村民黎某某提交备案申请书的回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黎某某未备齐相关资料(《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资料》的情况下,就直接提交生猪养殖场备案申请,与法定程序不符合,此其一。此其二,黎某某在提交申请前,就已经在《綦江区赶水镇总体规划(2012-2020)》的赶水镇场镇建设用地(现为农林用地)的范围内开工建设钢筋混泥结构永久性的生猪生养殖圈舍。2021年7月15日,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向黎某某发出了《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渝綦江城管违法建责停{05047号,责令其3日内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设。因此黎某某的生猪养殖场备案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规资〔2019〕4号文件、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6号、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綦规资规范〔2021〕1号)的法定规定,故答辩人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铁石垭村二组村民黎某某提交备案申请书的回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綦江区赶水镇铁石垭村2社村民。申请人的女儿李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获得经营养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养殖、销售:水产、家禽),经营场所在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铁石垭村2社。2021年7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提出在赶水镇铁石垭村2社新建钢筋混凝土猪圈,请求备案。2021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关于铁石垭村二组村民黎某某提交备案申请书的回复》,回复认为申请人申请修建猪圈的地块属于赶水镇城镇规划区范围,规划地类型为农林用地,不符合建设条件,不予备案。
2021年7月申请人在未取得备案也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居住的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铁石垭村2社靠河边的家旁边修建钢筋混凝土建筑。重庆市綦江区城管局收到被申请人移送案件信息后核对綦江区赶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得知,申请人修建钢筋混凝土建筑的位置属于赶水镇规划中的农林用地,且申请人修建钢筋混凝土建筑并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
2021年7月12日,重庆市綦江区城管局对申请人的违法建设立案调查。2021年7月15日,重庆市綦江区城管局作出《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渝綦江城管违建责停〔2021〕05047号)并于当日留置送达申请人。因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也未提起复议、诉讼,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綦江府告〔2021〕58号)并于2021年7月28日留置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已经于2021年8月30日就綦江区政府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向重庆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2年1月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补充提交了一份《职权调取证据、职权追加利害关系第三人、职权附带审查撤销违法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并职权提请司法鉴定评估损失标的申请书》,2022年1月12日本机关当面向申请人释明请申请人明确本案的具体复议请求,申请人拒绝明确。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铁石垭村二组村民黎某某提交备案申请书的回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綦江区赶水镇总体规划的批复》、《綦江区赶水镇总体规划(2012--2020)》、《重庆市城市违法建设执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渝綦江城管违建责停〔2021〕05047号)、《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在本案延期审理过程中,2022年1月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职权调取证据、职权追加利害关系第三人、职权附带审查撤销违法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并职权提请司法鉴定评估损失标的申请书》,本机关综合申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无法确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究竟是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生猪养殖场备案的法定职责还是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铁石垭村二组村民黎某某提交备案申请书的回复》。
2022年1月12日,本机关当面向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向本机关明确2022年1月6日提交的《职权调取证据、职权追加利害关系第三人、职权附带审查撤销违法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并职权提请司法鉴定评估损失标的申请书》是对本案的补充申请。本机关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的补充申请中部分请求内容属于新的请求并请申请人明确本案复议请求,申请人拒绝明确复议请求。
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清,请求不明确、具体,经过本机关当面告知后,其不同意再补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