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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7398230135/2021-0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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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 2019-10-24
綦江府复〔2019〕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19〕33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云惠,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军,局长。
申请人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24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9〕74号)具体行政行为,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9〕74号)。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为配合綦江区政府恒大项目建设而拆迁。2018年1月10日,由綦江区政府东部新城拆迁管理小组、规划、国土、交委、东部新城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召开了讨论会,研究解决吉祥驾校训练场搬迁事宜,经会议研究同意在綦江区文龙街道浸水社区七居民组东部新城待货停车场(以下简称“案涉土地”)新建科目二训练场地,并由綦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作为训练场的文件及场地使用证明,并与托管单位文龙街道浸水社区签订了租用协议,申请人于2018年3月完成基本建设正式投入使用。二、案涉土地经申请人两次整改升级,场地建设使用没有破坏原地貌及土地性质,没有违反相关土地使用政策。驾驶培训生产过程中没有污染和破坏环境。三、申请人已无力承担一年内两次拆迁的相关费用,且目前没有驾驶培训机构的用地规划,短期内无法另选址重建,这将严重影响学员培训和职工就业。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9〕74号),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关于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相关问题。对于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场地缘由、土地情况、拆除影响、诉求”和申请人公司相关情况,应找其他渠道,请求解决相关问题。我局的行政处罚是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所说的相关情况和原因不是行政处罚考虑的问题。
二、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和现场勘测,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在綦江区文龙街道浸水社区七居民组占用集体土地修建违法建(构)筑物(硬化坝子和彩钢棚),实际占用集体土地4930.94平方米,已竣工投入使用,不符合綦江区文龙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经过调查和核实,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我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用地现场进行勘测,确定了占地面积和范围,套合綦江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定了土地现状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此,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对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得当。我局对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的处罚,从立案到下达处罚决定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局对该案立案后,经过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料,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我局对当事人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享有的权利,并于4月18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綦江[处罚告知]〔2019〕74号)送达当事人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这些权利。我局于4月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9〕74号),对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的4930.9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全部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是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我局对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综上,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綦江区文龙街道浸水社区七居民组集体土地修建建(构)筑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因此,请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綦江[处罚决定]〔2019〕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25日,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同意申请人租用东部新城临时待货停车场作为科目二训练场地使用,要求申请人按规范建设汽车驾驶科目二培训场地。同月,申请人在案涉土地上搭建彩钢棚并硬化坝子。
2019年3月1日,申请人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浸水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鱼嘴停车场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租用鱼嘴场地约500平方米。
根据《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套合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局部)》,案涉土地面积为4930.9平方米,耕地面积4698.77平方米,非耕地面积232.17平方米。
根据《綦江区文龙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套合图(局部)》,案涉土地规划地类情况:水田2302.49平方米、旱地746.32平方米、有林地1882.13平方米,未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案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4930.94平方米。
2019年4月,重庆汇城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案涉土地进行测绘,测绘范围面积为4930.94平方米(约7.3964亩),建筑占地约200.84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00.84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关于“同意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租用东部新城临时带货停车场作为科目二训练场地使用”的通知》、《鱼嘴停车场租赁合同》、《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重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套合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局部)》、《綦江区文龙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套合图(局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9〕74号)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第一,关于案涉土地的土地用途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结合案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情况,案涉土地涉及的用地规划地类包括水田、旱地、有林地等,该三种地类均属于农用地,故案涉土地属于农用地。
第二,关于申请人是否违法占地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首先,根据城投公司向申请人发出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及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表明申请人已依法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由于案涉土地为农用地,故尽管申请人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在搭建彩钢棚、硬化公路前,仍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并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城投公司同意使用土地的通知不能代替用地审批手续。但申请人并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前述规定,故申请人搭建彩钢棚、硬化坝子等行为属于违法占地。
第三,关于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性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先,被申请人系綦江区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故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职责,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其次,被申请人立案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依法告知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处罚程序合规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主体适格,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9〕74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请求,理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9〕7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