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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7398230135/2021-00048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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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 2019-10-24
綦江府复〔2019〕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19〕12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军,局长。
申请人何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月17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行政处罚]〔2019〕3号)具体行政行为,于2019年3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行政处罚]〔2019〕3号)。
申请人称:
一、被处罚主体错误,綦江瀛龙山庄已停止经营,正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目前是重庆市綦江区光国家庭农场在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龙门村石大榜组地址经营,故被处罚主体应为重庆市綦江区光国家庭农场。二、申请人经营重庆市綦江区光国家庭农场合法。三、重庆市綦江区光国家庭农场用地合法,符合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条件,属于农用地,不许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故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9〕3号),主体错误,为此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主体正确。通过调查了解,何某某、王某某二人于2011年10月未经批准在綦江区三角镇龙门村石大榜社修建违法建筑物(瀛龙山庄),2013年7月30日竣工,2013年8月30日注册成立綦江瀛龙山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何某某,有綦江瀛龙山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何某某、投资人王某某二人询问笔录证明(证据1、证据2),何某某、王某某二人以綦江瀛龙山庄名义经营餐饮服务,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在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綦江瀛龙山庄没注销,经营状态为存活(证据3),因此,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主体正确。
二、綦江瀛龙山庄违法占地事实清楚。经调查和现场勘测,何某某、王某某二人于2011年10月未经批准在綦江区三角镇龙门村石大榜社修建违法建筑物(瀛龙山庄),实际占用集体土地3845.84平方米(耕地2291.56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936.59平方米),建筑面积2359.68平方米,已竣工投入使用,不符合綦江区三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经核实,綦江瀛龙山庄未取得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因此,綦江瀛龙山庄违法占地事实清楚。
三、綦江瀛龙山庄违法占地证据确凿。我局对綦江瀛龙山庄占地建房的事情进行了询问,经营者何某某、投资人王某某在笔录中承认了自己建房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没有取得建房审批手续,并对笔录签字认可。我局也查阅了用地审批档案,也无綦江瀛龙山庄用地审批记录,我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綦江瀛龙山庄占地建房现场进行勘测,确定了占地面积和范围,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定了土地现状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有土地出租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据。因此,綦江瀛龙山庄违法占地证据确凿。
四、对綦江瀛龙山庄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我局对綦江瀛龙山庄违法占地建房的处罚,从立案到下达处罚决定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局对该案立案后,经过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料,綦江瀛龙山庄违法占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我局对当事人綦江瀛龙山庄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享有的权利,因此,我局对綦江瀛龙山庄的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綦江瀛龙山庄违法占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因此,请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綦江[处罚决定]〔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11年6月至11月期间,申请人分别与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龙门村石大榜组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申请人租用石大榜组土地共69.977亩,用于从事生态休闲观光农业。
2013年8月30日,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綦江瀛龙山庄,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龙门村石大榜组,经营者:何某某,组织形式:家庭经营。截止2019年3月21日,綦江瀛龙山庄经营状态:存活。
2018年11月,重庆汇城勘测涉及有限公司受被申请人委托,对申请人修建的綦江瀛龙山庄进行现场实地测绘,测绘结果:建筑占地约1097.66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359.68平方米。
2018年12月10日,根据綦江区三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套合图,确定綦江瀛龙山庄土地现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8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向王某某进行询问,王某某答复确认綦江瀛龙山庄系其与申请人共同投资修建,綦江瀛龙山庄占用的流转集体土地系石大榜组社员杨廷华等户的承包土地,綦江瀛龙山庄系以休闲、娱乐、餐饮、农副产品销售收购为一体的农家乐企业,山庄没有用地审批手续,房屋产权正在办理中。
2019年1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答复内容与王某某答复一致。
2019年1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綦江[处罚告知]〔2019〕3号),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19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处罚决定]〔2019〕3号),并于2019年1月24日留置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原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调整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管理登记卡、《现场土地测绘报告书》、《三角镇瀛龙山庄套合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局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行政处罚]〔2019〕3号)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第一,关于被处罚主体是否正确的问题。经查询,綦江瀛龙山庄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时綦江瀛龙山庄仍存活。故,案涉行政处罚应由申请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本案被处罚主体正确。
第二,关于綦江瀛龙山庄是否违法占地的问题。首先,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一条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的规定,綦江瀛龙山庄不符合规定中设施农用地条件;且通知中明确,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故綦江瀛龙山庄不属于设施农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次,根据申请人及綦江瀛龙山庄投资人王某某陈述,及被申请人查阅用地审批档案确认,綦江瀛龙山庄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综上,綦江瀛龙山庄违法占地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第三,关于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性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立案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申请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依法告知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规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行政处罚]〔2019〕3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请求,理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行政处罚]〔2019〕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