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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 2019-10-24

綦江府复〔2018〕1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18〕18号


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伦,主任。

申请人张某某请求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并补贴“2011-2017年”该享受“双女户优惠待遇”补助费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办理并补贴“2011-2017年”该享受“双女户优惠待遇”补助费。

申请人称:

申请人年满60周岁就向所在的村委会递交了申请享受“双女户优惠待遇”,但村上一直未给答复。申请人从年满60周岁至今,一直未享受“双女户优惠待遇”补助。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张某某与其妻子周治兰于1988年登记结婚,周治兰系第二次结婚,周治兰与张某某结婚前于1980年政策内生育一名叫刘林兵的男孩。周治兰与张某某结婚后,于1989年生育一名女孩,取名张敏,后又于1998年违法生育一名女孩,取名张庭会。被申请人依法对该违法生育行为开展调查,并于2013年对张某某夫妇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綦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6104号),决定对张某某夫妇违法生育第三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张某某夫妇于2014年依法缴纳了社会抚养费。

根据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之规定,张某某户不符合享受“双女户优惠政策”。

此外,因申请人张某某夫妇系违法生育,不符合奖励扶助制度,故申请人张某某所在地石房村及赶水镇人民政府卫计办、被申请人均没有收取申请人申报享受“双女户优惠”的相关资料。

综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赶水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对张某某夫妇违法生育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3年8月调查终结,确认张某某夫妇于1998年违法生育一女孩。2013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向张某某夫妇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綦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6104号),该决定写明:张某某夫妇于1998年2月18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女,属第三个子女)。

2014年张某某夫妇缴纳社会抚养费13000元。

申请人张某某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没有提交证明曾经向被申请人申请过履职的相关材料,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

以上事实,有“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綦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6104号)、“社会抚养费缴纳结案报告的批复”、询问笔录、调查笔录、人口登记表、结婚证、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之规定,申请人应当负担举证证明曾经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但申请人并未依法举证,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

此外,申请人夫妇于1998年违法生育一女,并依法缴纳了社会抚养费,该违法生育行为已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扶助政策,故即使申请人曾经向被申请人提交过 “双女户优惠政策”申请,结果也是不能享受该政策。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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