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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温天气劳动用工的温馨提醒

日期:2025-08-13

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朋友们:

近日,重庆市气象台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部分地区日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极端高温天气对户外作业和室内高温环境劳动带来较大影响。为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劳动秩序,特此作出以下温馨提醒:

一、明确高温作业时间要求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落实高温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开高温时段,确保劳动者劳逸结合。同时,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在作业场所,用人单位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配备必要的通风、降温设施,确保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三、保障高温津贴足额发放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

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高温天气期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

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过程中,如出现中暑症状,立即停止作业,到阴凉、通风处休息,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救助措施。对于用人单位违反高温作业劳动保护规定,未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等行为,劳动者可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区劳动保障监察咨询电话:48617631;区劳动仲裁咨询电话:87263100)

高温天气下,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合理安排生产劳动;劳动者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合理安排休息,确保安全健康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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