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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办理程序的通知

綦农委发〔2012〕139号
各街镇经发科(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变更、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程序。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委员会
2012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的条件
(一)换发
1、承包期内,承包人分立、合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错发的;
3、因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判决、裁决、行政复议或达成调解协议生效后,需变更部分或全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补发
1、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时,因全家外出等原因,应登记确权发证而未发的;
2、二轮土地承包时,应取得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重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烧毁、遗失的;
4、集体机动地、“几小园”、“几荒地”按规定程序发包或拍卖经营权而未办证的;
5、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律法规规定收回的承包地,重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土地的成员的,或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变更
1、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2、承包地被依法部分征用、占用的;
3、因原户主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要求变更户主姓名的;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户主、共有权人、地块名称、四至界限、面积有误的;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
6、承包期内,承包人采取转让方式流转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7、承包期内,承包人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8、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重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已承包有土地的成员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注销
1、自愿申请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2、全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
3、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全部收回承包地的;
4、承包地灭失或承包农户因故消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变更登记程序
1、由承包方向镇(街)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2、镇(街)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指导申请人提供相关办证资料,自收到申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
3、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自收到申报资料建议三十日内审核完结。
对审核不符合办证条件的,通知镇(街)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办证条件的,进行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变更登记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发证。
4、镇(街)人民政府自区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五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签发申办人。
(二)注销登记程序
1、发包方向镇(街)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注销申请;
2、镇(街)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以镇(街)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向区政府提出经营权证注销报告后,统一将申请人提交资料及注销报告报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3、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六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报区人民政府审核予以公告注销;
4、区人民政府发出注销公告五日内,由镇(街)人民政府在街镇所在地、村务公开栏、被注销人所在村民组予以公告。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补发、换发、变更经营权证应提交的材料
1、基本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由社、村委会、镇(街)人民政府分别签注有“情况属实,同意申办”等字样,并分别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承包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的綦江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重新填写的綦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原经营权证毁坏、遗失补发的除外)。
(4)原承包人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复印件(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除外)。
(5)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6)重新填写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地块、地名与原登记簿记载地块、地名不一致的,需附发包方的书面说明材料。
2、补充材料
(1)集体机动地、“几小园”、“几荒地”及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或承包方自愿放弃的承包地,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包或拍卖经营权的。应补充发包方重新发包或拍卖的方案复印件。
(2)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申请经营权变更的,需提供全市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申请表及转让合同;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申请经营权变更的,需提供全市统一互换合同。
(3)分立、合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提供当事双方的分立、合并协议书。
(4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应补充自愿交回部份承包地的申请原件。
(5)承包地被部分依法征用、占用的,应补充征、占用地批准文件和到户清册。
(6)经判决、裁决、行政复议或调解协议生效后,需更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应补充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或调解协议书复印件。
(7)原承包经营权证遗失的,需提供原承包经营权证的作废公告(区人民政府公告或綦江报、法制报作废公告)。
(二)办理注销经营权证应提交的材料
1、发包方注销经营权证的申请书。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3、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提交自愿交回承包地的申请书。
4、承包方全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应补充征、占用地批准文件或协议。
5、承包地灭失或承包农户因故消亡的,应提供承包地灭失或承包农户消亡的相关证明。
四、几点要求
1、申报材料必须统一用钢笔或炭素笔填写。
2、各种材料上的姓名、面积、地块要一致。
3、承包地块明确,四至界限清楚。
4、申请办证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5、材料份数:新签订的綦江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綦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各一式四份(承包方、发包方、街镇、区各存一份),其余所有材料一式二份(街镇、区各存一份)。
附一:重庆市綦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申请书
附二:家庭承包土地分割协议
附三:变更受理登记表、申请注销登记表、颁发证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