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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315/2026-00080
  • [ 发文字号 ]
  • 綦江民发〔2026〕58 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6-24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6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6〕11 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及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06〕189 号)文件要求9现就提高我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襄渝 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780 元9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645 元。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保持不变。

全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1014 元。特困 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全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2013 元;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 人每月 1664 元。

全区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 工救济补助标准在原救济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10 元。区 救助站流量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9提 高到每人每月 780 元。调整后的标准从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二、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对象保障资金、特困人员保障资金、孤儿(含艾 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资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保障资金、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资金由区民政局根据调查情 况9报区财政审查后列入财政预算。

三、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 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及六十年 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 准9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9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 的切身利益。各街道办事处9镇人民政府9有关单位务必高度 重视9加强领导9加强规范管理9落实责任9确保社会救助金 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此件对外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6 年 6 月 24日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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