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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1999A/2023-00034 | [ 发文字号 ] | ( 綦 )经信罚〔2023〕0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经济信息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1 | [ 发布日期 ] | 2023-12-14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綦 )经信罚〔2023〕03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市渝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四支路 邮政编码:4014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斌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9*****37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0月31日,重庆市渝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扩建綦江工业园区天然气供应管网设施项目》中,黄荆村三洞桥施工现场工人高斜坡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且作业人员上下交叉作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处罚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据二:施工现场照片3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施工现场正在作业及存在的安全隐患。证据三: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10月31日,你公司在《扩建綦江工业园区天然气供应管网设施项目》中,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隐患。证据四:现场检查记录,证明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得到你单位认可。证据五: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各一份,证明施工现场属于你单位。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调查取证,不涉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市渝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户名: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 1101010120140000018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綦江区 人民政府 或者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綦江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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