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天然气安装收费的通知
綦发改价〔2012〕35号
重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2003〕234号文件)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适应商品房“一价清”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用户室内的管道安装,减少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经研究,决定对居民用户安装天然气采用定额包干办法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户安装收费
(一)城区用户为每户3500元,指文龙街道办事处、古南街道办事处、三江街道办事处、东部新城(含通惠食品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用户;
(二)场镇用户为每户3800元,指石角场镇规划区范围内用户。
(三)以上包干标准中含立管、气表、表后户内管道材料费、连接燃气灶专用燃气胶管、连接燃气热水器专用燃气胶管、胶管卡箍及安装工时费,每户内含2个燃气接口点,如需增加户内燃气接口,每增1个燃气接口,增加150元。
(四)除以上区域外,对其他新建区域和场镇规划区外的天然气安装,应由你公司按照天然气安装实际成本计算标准报我委审批后方能收费。
二、商业和集体用户安装收费
(一)初装费按年均日用气量每立方米200元计收,安装费按年均日用气量每立方米700元计收,两项收费合计为每立方米900元。商业用户起点气量按年均日用气量5立方米计算,集体用气起点气量按年均日用气量3立方米计算。
(二)安装超长费计收标准。集体、商业用户安装收费标准中,均含户内管道(镀锌管)5米,户外调压箱后的低压埋地管3米。超过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加收超长费。
(三)接口费。新安装管道与带气管碰接时,收取接口费,低压管接口250元/口;Φ108以下中压接口1000元/口;Φ1 0 8以上(含108)管径中压接口,按被接口管径大小收取1000-3000元/口。
(四)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空调和中央热水机组的商业、集体用户免收初装费,安装费按实际工程量,根据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结算。
三、使用新型材料收费
为推动我区天然气事业向更高层次发展,满足不同用户的要求,对自愿使用新型材料的用户按以下方式收费:
(一)对外墙立管使用薄壁不锈钢管的用户,其安装费收取应按自愿的原则,由你公司与用户签订书面合同,报我委同意后执行。安装费包括材料费和安装人工费两项,材料费按进价加15%的管理费确定,人工费按实际用工天数和当期《重庆市造价信息》公布安装工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对用户室内使用埋墙不锈钢玻纹管用户,其安装费由室外安装费3200元和室内安装费组成,室内安装费包括使用的不锈钢玻纹管材料费和安装人工费两项,材料费按进价加15%的管理费确定,人工费按实际用工天数和当期《重庆市造价信息》公布安装工人工资标准确定。你公司向用户收取安装费前,应按自愿的原则与用户签订书面合同。
四、报警器安装收费
安装燃气报警器标准:居民、集体和商业用户使用燃气报警器按照进价加15%管理费收取,居民用户报警器安装费30元/台,商业、集体用户报警器安装费80元/探头。
五、热水器安装收费
(一)热水器安装收费标准。烟道式、平衡式为250元/台,容积式为350元/台,其中含规定长度内接气管、热水管、冷水管和烟道的安装。未安装热水管的扣减50元,未安装冷水管的亦扣减50元。
(二)热水器安装超长费计收标准。热水器安装收费标准中含管材3米,烟道1.5米,超过此标准的,管材每米加收15元,烟道每米加收25元。
六、燃气工程设计收费
(一)商业、集体和工业用气工程设计费:按该燃气工程总造价的1.8%计收。
(二)主支管道设计费:按该燃气工程总造价的1.8%计收。
七、拆除及整改燃气设施收费
(一)拆除户内管道及设施收费标准:居民为每户60元;商业和集体按年均日用气量每立方米60元计收。
(二)整改户内天然气设施收费标准:因安全隐患对户内管道及设施进行整改,其材料费按照进价加15%的管理费收取,人工费按照当期《重庆市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费标准收取,不足半天按照半个工作日计算,超过半日按照1个工作日计算。
(三)户外埋地管道拆除补偿费:按实际拆除长度及现行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结算。
(四)拆除或安装调压箱,收取进场费500元;拆除并安装调压箱收取进场费1000元。材料费按进价加15%的管理费收取。
八、经营管理及服务性收费
(一)迁装费:居民用户室内迁装收费200元/户,异地迁装免收初装费。商业和集体用户迁装免收初装费。
(二)放空费:在已通气管道上整改安装天然气,每户收取放空费(即排空损失费)10元;中压、次高压或高压接口放空费,按所带民用气户数与实际放空时间,每户每小时收取2元。
(三)工本费:天然气用户使用证工本费5元/本;用户过户工本费5元/户。
(四)换表费:家用J2.5普通皮膜表145元/只,G25皮膜表3000元/只,其他类型气表按实际进价加15%计收换表费(含换表所需的零配件)。
(五)校表费:用户要求上门核表,居民用户每只10元,G25表每只50元,G25以上按国家规定的计量部门收费标准执行。用户未要求,你公司主动上门校表的,不得向用户收取校表费。
(六)维修费:上门维修民用灶具或热水器,维修工时费为每具10元;上门维修商业和集体用灶具,单灶为每具20元,多管燃烧器具按火头计,工时费每头5元。材料费按进价加15%的管理费计收。
九、其他
(一)对违章、偷气等行为的处罚,由你公司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自行制定,但须报我局备案。
(二)以上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你公司可在上述标准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及优惠实施办法。具体执行标准及优惠实施办法报我委备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綦价〔2008〕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