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市政园林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綦江区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綦发改价〔2012〕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在綦市管单位及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标准及征收工作作进一步的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范围和收费对象
(一)本区城市、街道(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抚恤优待对象家庭、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和连续两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走数为零期间的垃圾处置费,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查,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核准后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方式
(一)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区财政局、区发改委配合。
(二)綦江城区(古南街道和文龙街道)规划建成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组织征收,相关街道办事处协助。
(三)其他街镇规划建成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
(四)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区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人员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居民按月缴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缴,单位按年度缴纳。
(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可以由供水、供气和供电企业代收。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解缴及管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垃圾的转运、处置和管理工作。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对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按市政府第255号令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原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府发〔2004〕79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
附件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
序号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1 |
居民 |
6元/户·月 |
按户计征。 | |
2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2元/人·月 |
按上年年末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 | |
3 |
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 |
90元/吨 |
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52元/吨计征。 | |
4 |
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 |
经营面积500㎡以下(不含500㎡) |
0.40元/㎡·月 |
按经营面积计征。不足20㎡,按20㎡计征。 |
经营面积500㎡以上(含500㎡) |
0.30元/㎡·月 | |||
说明:(1)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2)餐厨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