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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綦江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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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 2020-03-27
关于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的通知
綦发改价〔2019〕7号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綦南供电分公司:
现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65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657号)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3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
事项的通知
渝发改价格〔2019〕6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我市“工商业及其他”类别中单一制用电(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3.83分。价格调整后具体标准见附件。
本次电价调整执行范围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步执行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
二、因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下调水电企业上网电价。下调重庆市境内原增值税税率16%的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84分;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三峡电站、二滩水电站、锦官电源组送重庆水电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0.2230元/千瓦时(含税,下同)、0.2689元/千瓦时、0.3201元/千瓦时;上述电价调整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时间、国家及我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将降价政策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四、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主动服务发用电企业,确保降价政策执行到位。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转供电主体严格落实价格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3.重庆电网输配电价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30日
附件1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
电 度 电 价 |
基 本 电 价 |
|||||||||||||||
不满 1千伏 |
1-10千伏 |
35-110千伏以下 |
110千伏 |
220千伏及 以上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 容量 | |||||||||||
(元/千瓦·月) |
(元/千伏安·月)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
其中: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2400度(含)以内 |
0.5200 |
0.5100 |
|||||||||||||||
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2401度-4800度(含) |
0.5700 |
0.5600 |
|||||||||||||||
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4801度(含)以上 |
0.8200 |
0.8100 |
|||||||||||||||
居民合表用户 |
0.5400 |
0.5300 |
0.5300 |
0.5300 |
|||||||||||||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单一制 |
0.6578 |
0.6378 |
0.6178 |
0.6028 |
||||||||||||
两部制 |
0.6057 |
0.5807 |
0.5657 |
0.5557 |
36 |
24 |
|||||||||||
三、农业生产用电 |
0.5680 |
0.5530 |
0.5380 |
||||||||||||||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3342 |
0.3192 |
0.3042 |
注:1.上表所列价格,重庆市电力公司(包括母公司和控股公司)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25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0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抗灾救灾用电和氮、磷、钾、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0.196875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执行。
3.大工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
附件2
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
县 级 趸 售 |
县 级 以 下 趸 售 | ||||||
1-10千伏 |
35-110千伏 以下 |
110千伏及 以上 |
1-10千伏 |
35-110千伏 以下 |
110千伏及 以上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0.3340 |
0.3340 |
0.3340 |
0.3740 |
0.3740 |
0.3740 |
||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0.4413 |
0.4313 |
0.4263 |
0.4713 |
0.4613 |
0.4563 |
||
三、农业生产用电 |
0.4278 |
0.4178 |
0.4128 |
0.4478 |
0.4378 |
0.4328 |
||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2142 |
0.2092 |
0.2067 |
0.2142 |
0.2092 |
0.2067 |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0.196875
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执行。县级以下趸售电价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25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3.重庆市电力公司对其控股供电公司趸售电量不适用此表。
附件3
重庆电网输配电价表
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 |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
最大容量(元/千伏安·月) |
||||||||||||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两部制 |
0.2583 |
0.2383 |
0.2183 |
0.2033 |
|||||||||||||
单一制 |
0.1859 |
0.1632 |
0.1459 |
0.1309 |
36 |
24 |
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具体征
收标准以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为准。其他电力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2017-2019年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6.94%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6.94%带来的风险由国网重庆市电力
公司承担,低于6.94%的收益由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和用户各分享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