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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0271/2025-00146
  • [ 发文字号 ]
  • 綦发改审批〔2025〕290号
  • [ 主题分类 ]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9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珠滩水电站生态机组工程核准的批复

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珠滩水电站生态机组工程核准的请示》(綦水之星发〔20251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重庆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保证电站生态流量达标泄放,提高水能利用率,增加电站经济收益,减少碳排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意实施珠滩水电站生态机组工程项目

二、项目代码:2508-500110-04-01-376731

三、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名称):綦江县水之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四、项目建设地点:綦江区篆塘镇珠滩村14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在已成的珠滩水电站基础上布置生态机组,增加一台生态机组1.6兆瓦。

六、项目总投资估算为310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1000万元、占32%,银行贷款2100元、占68%

七、本项目招标范围为施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八、根据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珠滩水电站生态机组工程是否需要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复函》,本项目不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你公司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未经我委同意,不得违规变更建设内容。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申请办理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9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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