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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审查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0271/2025-00120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8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近期未开展节能审查工作的情况说明
根据綦江区园区体制改革要求,我委已将园区范围内的节能审查事项移交高新区管委会,园区以外的节能审查继续由我委负责。去年以来,新招商引资的工业企业基本入园。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六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其余未入园的项目未达到需单独办理节能审查的要求,因此我委近期未开展节能审查相关工作。
特此说明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