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
通 知
綦江财发〔2024〕450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决策部署,把牢政府采购关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构建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现将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工作总体要求
(一)采购文件编制。按照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制,内容应合法、规范、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进行奢侈采购。
采购文件中应准确界定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必须明确并细化有关采购需求标准、报价内容及要求、评标成交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标准及验收标准,不得擅自提高采购需求标准。
(二)自主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涉密项目采购。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履约验收信息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等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内容除外。
(一)备案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内容应全面完整,质疑答复人应将质疑答复自作出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质疑答复板块备案。
(二)公开评审得分。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报价)情况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供应商分项总得分及排序情况;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告供应商最终报价及排序情况。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三)公开履约结果。项目履约验收结果应于最后一次验收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履约结果”板块公告;项目合同未经验收提前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履约结果板块公告。公告期限为2个工作日。
三、强化政府采购交易效率
(一)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二)规范收取、退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前期调研,按照项目特点,分级分类减收、免收投标保证金。对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做好前期项目调研的基础上减收、免收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三)规范收取、退付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前期调研,按照项目特点,分级分类减收、免收履约保证金。对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做好前期项目调研的基础上减收、免收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方式将采购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提交采购人。供应商如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其提交的保函必须由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内容必须符合采购文件和投标承诺的要求。保函的受益人为采购人,保函原件交采购人保存。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四)推广使用政府采购电子保函。我区已启用政府采购电子保函服务,并通过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的网站综合板块的电子保函栏目,对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统一管理、统一使用。鼓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使用政府采购投标、履约、预付款电子保函。
(五)电子合同签订、备案。根据《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合同在线签订工作的通知》(綦江财发〔2024〕243号)要求,除涉密项目以外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框架协议、云平台的货物超市和服务超市,原则上都要使用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合同在线签订。
根据《重庆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要求,采购人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采购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
(六)鼓励支付预付款。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资信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并于合同登记时列明预付比例,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支付预付款时,原则上支付比例不低于30%,中小企业不低于50%,特殊商品或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内控制度适当调整预付款比例。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中标(成交)供应商须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预付款担保函。
(七)加快采购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完善内部审核机制,提高资金支付审核效率。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账户。
(八)优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保险和担保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政府采购金融产品服务。中标供应商可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服务板块向各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金融机构在线上完成融资审核、融资放款等手续,增强企业融资便捷性。
(九)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时开展评价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采购执行评价栏目完成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评审专家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供应商记录代理机构职责履约情况的评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评价结果均纳入信用评价系统管理。
(十)做好质疑回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审查质疑事项,回复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答复应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必要时可咨询采购人法律顾问意见,不得以原评审委员会意见直接答复,不得拒收质疑期限内的质疑函,不得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交质疑函。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并将新的中标(成交)结果进行公告。
四、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一)开展采购文件内部审查。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1号)要求,各采购人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前,应当组织人员开展采购文件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并按要求填写《綦江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表》备查。
(二)支持框架协议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在框架协议征集完成后,单笔采购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应当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的框架协议平台采购。为提高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资金的申报效率,单个目录多频次的采购品目,按需分批次下单,具体品目的框架协议征集进度及结果以框架协议平台公开的信息为准。
(三)支持绿色发展。鼓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环保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力度。推动绿色产品供需有效衔接,引导绿色产业发展。
(四)支持创新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鼓励采购人结合实际,通过创新采购方式与社会供应商合作,借助相关平台和资源推动科研创新。
(五)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继续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五、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
(一)加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我局将根据上级安排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推进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建立信用承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利用信用中国、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好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和运用,实现政府采购供应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评价结果等实时共享。
六、其他要求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执行过程中,相关品目、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等内容因政策制度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附件:綦江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
綦江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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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 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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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采购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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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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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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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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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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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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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咨询第三方评估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
审查结论 |
具体情况(采购文件内容是否合法、规范、无歧义、不带有倾向性,采购需求标准、报价内容及要求、评标成交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是否完整):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 规定 |
是 □ 否 □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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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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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单位 领导意见 |
签字: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