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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5-0000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结果查询、公示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8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许可重庆市洪洋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重庆市洪洋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许可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E7UCU30R)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颁布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50011020250001)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妥善处理、保存有关工作资料,并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向我局提交年度备案申请,并接受监督检查。年度中人员、办公场所、电话发生变更的,及时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若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备案材料,或因人员、办公场所、电话变更未提交申请,而无法取得联系的单位,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