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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公告送达渝綦江城违建限期拆决字〔2026〕第05037号

日期:2026-08-19

当事人姓名:崔颜轼

身份证号码:5102**********2327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6997-2

本机关于202686日对你作出了《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綦江城违建限拆决〔2026〕第05037),要求你限期自行拆除你擅自在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200号附2号搭建的违法建筑(铝合金棚屋)。逾期未拆除的,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提请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重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渝綦江城违建限拆决〔2026〕第05037)。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决定内容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建筑原貌。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綦江区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承担。

二、陈述申辩意见的答复

一是关于你提出建筑物经原古南镇政府同意修建、建成超过 20 年不属于违法建筑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机关经核查确认:当年您家庭以困难为由向原古南镇政府提交申请,原镇政府回复“税务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该回复仅为针对您“申请免税”的程序性答复,并未明确同意您在案涉国有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涉建筑物位于国有居住用地,未办理规划审批、用地手续,违法状态持续存续,不会因建成年限久而合法化。行政机关未及时查处,不能等同于认可建设行为合法。

二是对于你2019年修缮建筑物支出12000元要求赔偿,其赔偿诉求缺乏法律依据。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拆除违法建筑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需要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形,故无需对你支付相关赔偿。

三、救济途径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文书领取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虹桥路30号綦江区城市管理局709办公室。

联系人:泽仁顿珠 联系电话:023-4860616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6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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