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洁 :
您向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反映:你在重庆烯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重庆烯宇有限公司未依法足额为本人缴纳社保,请求属地社保中心对公司进行社保稽查。收到该信访事项后,我单位工作人员于2024年10月9日起多日多次分时段拨打你所留联系电话18942035417,希冀与你沟通了解问题详细情况,以便更妥善地处理你的反映的问题,但均未接听即联系无果。故仅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现作出如下回复。
经“智慧人社”系统查询,在我区参保单位中没有重庆烯宇有限公司,用你所留身份信息查询也未在重庆有参保记录。我们遂联系市场监管部门协查数据库,也未查询到以“重庆烯宇有限公司”为名称注册的市场主体,但有类似公司“重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与公司联系,公司人员称并无与你所留身份信息相同的人员。2024年10月14日夜间再次拨打你电话,后你向我局社保事务中心回电,才与工作人员建立上有效联系且通过该次通话向工作人员补充提供的信息为:你与余玲玲系朋友关系,目前你们已经在其他地方上班,你们所反映诉求的实际上班的地点在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实际用工方名称是重庆烯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发放工资的单位也是重庆烯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经再次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协查,重庆烯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 91441900MA7DTQNR80,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在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寒溪水新围工业区二路5号,登记机关是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规定,你反映的关于重庆烯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该属于该司营业执照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管辖,建议你向公司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反映。
以上情况我中心工作人员已与你进行了沟通反馈,你表示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