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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关于2024年8-9月申报医疗保障定点医药 机构承诺事项的公示

日期: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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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现将近期4家医疗机构和1家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承诺不存在不予受理情形的事项予以公示。

一、申请纳入定点的医疗机构及承诺事项

(一)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申请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机构法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1

重庆市綦江区铭蔚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4号元方御景江湾附29号

吴明蔚

2

重庆百康诊所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2号附20号

李世忠

3

綦江区王建诊所(个体工商户)

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66号2幢附22号

王建

4

重庆市綦江区正元堂中医综合诊所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88号康德城市花园5幢1-13

谢意

5

綦江徐凡诊所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1号1幢附2-26、附2-27、附2-28

徐凡

6

重庆市綦江区昌迪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路90号普惠国际社区A区3幢负2-商业6

张玲

(二)承诺事项

以上医疗机构承诺不存在以下事项: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公示时间从2024929日开始,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公示对象的承诺事项存有异议的,可通过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我中心反映。

联系地址:重庆綦江区医疗保障A525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48628513                               


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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