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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损坏燃气管道行政处罚的公示

日期: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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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綦 )经信罚〔2024〕02号

被处罚人: 龚**

性别:年龄: 52 身份证号:  510223********2431

家庭住址:  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  

联系电话:  1388****486      邮政编码:  401420   

所在单位: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6月13日15点30分,龚**在千山美岸车库出入口旁边开展绿化区域改造成菜市场平场工作,安排挖掘机司机在施工过程中挖断供入千山美岸小区的直径160mm运行压力0.28MP的PE燃气管道。证据一: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处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二:燃气管道损坏现场照片1份,证明龚**在施工过程中安排挖掘机司机作业时挖断了供入千山美岸小区的直径160mm运行压力0.28MP的PE燃气管道。证据三:询问笔录共3份,证明2024年6月13日15点30分,龚**在千山美岸车库出入口旁边开展绿化区域改造成菜市场平场工作,安排挖掘机司机在施工过程中挖断供入千山美岸小区的直径160mm运行压力0.28MP的PE燃气管道后积极采取措施并协助抢修工作,有主动消除安全违法危害后果的行为。证据四:天然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及交底记录1份,证明燃气公司对龚**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开展了安全交底工作。                    

以上事实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过调查取证,有主动消除安全违法危害后果的行为,存在从轻处罚情形    的规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龚**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户名: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 1101010120140000018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綦江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綦江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 年 7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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