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市有关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的规定,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的区级烈士纪念设施进行了考察评审,认为以下1个烈士纪念设施达到区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和标准,拟评定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现予以公示。
拟评定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綦江烈士陵园。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时间从2024年7月4日至7月10日。公示期间,凡认为公示的烈士纪念设施不符合区级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电话、信函等形式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邦金
联系电话(传真):023-61260151
邮寄地址: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
重庆市綦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