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18〕024号)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綦环执罚〔2018〕02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予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416X7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立交桥北侧四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 2017 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赵家坪门站在供气经营过程中,未能保证其厂界环境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7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管网运行部经理蹇刚所做的现场监察记录单。
2.2017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管网运行部副经理范晓明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17]第TS-45号)。
证据1-3证明你单位赵家坪门站在供气经营过程中,未能保证其厂界环境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
4.《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队于2018年1月1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18〕00000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2018年1月18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减免綦江配气站噪音超标处罚的请示》(重港燃发〔2018〕03号),述称:你单位已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招标确定重庆佳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降噪处理的施工企业,并于12月28日完成降噪施工工程。同时,由具备资质的重庆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完成噪声监测,并于2018年1月19日向我队提交监测报告(九升(监)[2018]第WT32号),报告显示达标排放。你单位按要求积极进行了整改,从根本上消除了噪声超标问题,请求减免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中应当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2017 年11月28日,你单位所属的赵家坪门站在供气经营过程中,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值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限值12分贝,未能保证场界环境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该行为已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发展主体又是环境保护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你单位未能承担起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也未能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你单位免于处罚的申请不予采纳。
2.鉴于你单位及时整改,并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采取多项措施进行整改,主动消除和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属于《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与服务发展的理念,我队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或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