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脱贫攻坚相关政策解读
日期: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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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脱贫攻坚相关政策解读
一、产业扶贫
(一)实行创业就业补贴。安排到贫困村的市级现代特色效益农业切块资金和财政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发展资金,重点扶助建卡贫困农户现代特色效益农业发展。对贫困户创建家庭农场的,给予1—5万元补助。
(二)推进金融扶贫。依托市农业担保公司、区兴农担保公司,开展贫困地区产权抵押融资和担保贷款创新试点,对吸纳贫困人口就业达到20%以上的农业企业申请抵(质)押担保贷款的,财政贴息基准利率的50%,财政全额贴担保费用。
(三)加快发展贫困村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现有险种(水稻、玉米、能繁母猪、生猪保险)在贫困村全覆盖,探索推进蔬菜、山羊新型特色产业保险,对贫困农户发展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的产业,实行保费全额补助。
(四)种养殖业规划、引种和管理服务。对贫困村贫困户规模以上的产业由区农委和所在街镇农服中心在产业规划、引种方面给予指导和把关。对于符合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的贫困户给予技术培训。
二、教育扶贫
(一)学前教育。将在区教委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建卡贫困户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纳入学前资助,每年资助保教费、生活费2160元。
(二)义务教育。建卡户等小学和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每年分别提供1000元和1250元生活费补助。
(三)高中教育。实施建卡户、城乡低保家庭等子女就读公办普通高中免学费政策,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2000元。实施中职免学费政策,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学生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2000元和免住宿费资助。
(四)高等教育。建卡户子女享受每年8000元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期限延长至20年。向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成绩达重庆市本科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重庆籍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考生推荐报考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全免,并补助生活费。
(五)社会资助。动员整合区内教育、民政、扶贫、工会、团委、妇联、残联、民间爱心人士等相关捐赠资金、福利基金,根据整合资金和受资助对象规模,对家庭困难学生给予相应资助,确保能顺利入学。
三、就业扶贫
(一)推荐有创业意愿但没有创业项目的贫困人员鼓励发展畜牧养殖、苗圃花卉、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等特色创业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无抵押、无担保贫困人员创办的确有市场发展前景的项目,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绿色通道”,缓解初创期间融资难问题。
(二)在25个贫困村及所在镇开发公益性岗位25个,从事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等工作,并给予一定岗位补贴。
(三)对贫困人员及时提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尽快协调其到更加稳定的岗位就业。
(四)对经认定吸纳登记失业贫困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6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助。对毕业年度内的城乡低保家庭、本人残疾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按每人800元标准发放求职创业补贴。为离校未就业的贫困高校毕业生优先提供岗位对接,组织参加定向就业培训,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优先推荐毕业学年和离校未就业的贫困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见习补贴。每年组织在校的贫困大学生参加暑期实习,按每人50元/天给予生活补助。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贫困毕业生参照贫困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四、危房改造扶贫
(一)补助项目及标准
1.农村C级危房改造按照0.75万元/户的标准补助。
2.农村D级危房改造按照3.5万元/户的标准补助(其中:市级补助1.4万元/户,区级补助2.1万元/户)。
3.整合其他危房补助:
(1)高山生态搬迁补助:对纳入市级认定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家庭,按农村家庭户籍人数,1万元/人进行补助;
(2)因灾倒房重建补助标准:一般农村住房户倒塌住房每间补助2500元,四间及四间以上住房的全倒户每户补助10000元;低保户倒塌住房每间补助3000元,四间及四间以上住房的全倒户每户补助12000元。下列情况不纳入恢复重建资金补助对象范围:一是因灾损毁的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二是有两处住房,其中一处因灾损毁的;三是因灾损毁的不属居住的临时房、简易房、不影响人员生活的独立厨房、厕所和家禽养殖圈舍等。
(3)残疾人建房补助:符合残疾人D级危房建房补助政策的按照1.3万元/户的标准予以补助。
(4)地灾搬迁避让补助:符合地灾搬迁避让补助政策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
4.2015年扶贫捐赠资金专项补助。因为是捐赠资金,本项政策只有2015年一年。具体为:
(1)低保户和A类建卡贫困户的D级危房改造按家庭人数的多少实行分类倾斜补助,即:农村家庭户籍人数为1人的不享受该项补助;农村家庭户籍人数为2人和3人的按照2万元/户标准予以补助;农村家庭户籍人数为4人的按照3万元/户标准予以补助;农村家庭户籍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按照4万元/户标准予以补助。
(2)B类和C类建卡贫困户的D级危房改造按家庭人数的多少实行分类补助,即:农村家庭户籍人数为1人的不享受该项补助;农村家庭户籍人数为2人、3人和4人的按照1万元/户标准予以补助;农村家庭户籍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按照2万元/户标准予以补助。
(二)补助原则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补助原则,只对D级危房贫困户叠加享受两种政策,即:在享受农村D级危房补助(3.5万元/户)政策的同时,只享受生态移民搬迁补助、倒房重建、残疾人建房补助、地质搬迁建房补助和扶贫捐赠资金专项补助中的一种。
(三)建房规模及要求
农村D级危房重建房屋楼层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5—100平方米范围内(畜禽圈舍除外)。同时,原旧房必须拆除,对于原房未拆除或享受2015年扶贫捐赠专项补助的对象超过指导建筑面积(1人为40㎡,2人为60㎡,3人为70㎡,4人为85㎡,5人及以上为100㎡。)50%的贫困户D级危房,不予验收补助。
五、医疗救助扶贫
(一)原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下同)、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二)2015年新增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将农村建档立卡因病致贫家庭中正在患22类重病的成员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享受资助参保、普通疾病救助、重大疾病救助等医疗救助政策待遇。重病是指《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
(三)资助标准:一是资助参加医保,从2016年起,对符合我区医疗救助对象全额资助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中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复员军人给予全额资助参加二档。二是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8000元。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6000元。三是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22类疾病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10万元。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6万元。
(四)建卡贫困户医疗救治优惠政策:一是各乡村医生与所在村的建卡贫困户实施签约服务。二是各卫生院为建卡贫困户建立健康档案。三是向建卡贫困户办理綦江区扶贫救助医疗卡。四是对持有綦江区扶贫救助医疗卡患者作如下优惠:开通医疗救助绿色通道,免门诊挂号费、诊疗费,住院床位费减免50%,手术费减免10%,检查费(包括化验、B超、X放射、CT、核磁共振等)减免5%。
(五)政府出资购买商业补充大病医疗保险
1.意外伤害小额保险:主要为农村扶贫对象提供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伤残和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药费用的保险保障。以户为单位参保,保费70元/户,保险期限为1年,从投保之日起至满一年时止。赔付责任为每户死亡或伤残赔付最高8万元,意外医疗每户最高8000元,每人保险金额根据该户参保人员数进行均分。充分尊重贫困户意愿,由其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全部家庭成员或部分家庭成员参保,家庭赔付最高额度不变,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平均值作为每人赔付金额。农户自愿参加较高参保标准并自付其余费用的,按相关赔付标准计算赔付金额。
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寿綦江保险公司;
报案电话:48650210,48662949;
夜间报案:95519;
咨询电话:48662949;
监督电话:85881031,85887709(区扶贫办)。
2.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对参加当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医疗保险、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建卡贫困户家庭人员,由区财政18元/人·年,直接划拨给承保公司,保险金额:20万元/人·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大病基金报销后的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按分段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起付标准:2015年起付标准为1.2万元/人。分段赔付比例:1.2万元—5万元(含)按40%比例给付;5万元—10万元(含)按50%比例给付;10万元—20万元(含)按60%比例给付;20万元以上按70%比例给付。
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
报案电话:48615712余丽(保险公司理赔电话);
咨询电话:48612290胡涛(保险公司承保电话);
理赔资料交付地址:綦江区开发区九龙大道36号(保险公司地址)
监督电话:85881031,85887709(区扶贫办)。
六、低保兜底扶贫
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卡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一是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二是丧失劳动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家庭;三是人均月收入低于230元的家庭。
七、临时救助政策
临时救助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后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将困难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对象,一、二级重残人员;
二类:城乡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
三类: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成员。
(二)困难家庭救助标准:一是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可申请3000元的临时救助;二是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一类救助对象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二类救助对象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上,三类救助对象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50000元以上: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自付医疗费用在10000—20000元(含)、20000—50000元(含)、50000—100000元(含)、100000—150000元(含)、150000元以上的,可申请分别不超过2000、3000、4000、5000、10000元的临时救助;三是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申请2000元的临时救助;四是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
(三)个人对象救助标准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可申请不超过4000元的临时救助。
区扶贫办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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