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9〕33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綦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
重庆市綦江区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规程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各单位参照公文办理程序审核、发布。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及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在公文拟稿时必须在公文处理单“是否公开”栏填写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办公地址、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可以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要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政府信息,可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区保密局确定。
第七条 制作政府信息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签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和“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复核机构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和“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印发政府信息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应当主动公开的发布至重庆市綦江区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门户网站)对应栏目。区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在《綦江区人民政府公报》上予以发布。各行政机关应建立政府网站、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途径的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应按照“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精准解读各类重大政策措施,把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核、同步发布。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编辑、审核、保密审查及公开发布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切实按照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审批工作。
(一)各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将拟公开的信息报有关领导审签后,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信息”渠道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采集编印并发布到重庆市綦江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二)一般信息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公开并适时更新,领导活动和重大会议专稿应在定稿送媒体发布时同步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发布。
(三)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各行政机关在报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电子版的同时,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审批签字的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区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各行政机关应确定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登记制度。凡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均应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上登记并录入电脑,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申请,只提供电话咨询。
(二)建立网上受理制度。区政府办公室建立区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渠道,查看并进行登记。能立即作出答复的直接在网上答复,不能立即答复且符合申请条件的,进入办理程序。
(三)建立来访受理制度。申请人专程来访,能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四)建立申请告知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入内部办理程序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转办;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经审核、审批程序后,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根据具体情况制作《告知书》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接受的方式通过法定途径提供相关信息。
各行政机关应参照区政府办公室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模式,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