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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3—2035年)

日期:2023-10-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重庆市殡葬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发展目标,稳步推进殡葬改革,提升綦江区殡葬设施服务水平,优化殡葬设施总体布局,补齐殡葬设施短板,切实解决农村散埋乱葬问题,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切实解决群众殡葬方面的操心事、烦心事,实现“逝有所安”,推动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綦江区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成果,编制《重庆市綦江区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3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目标

构建供给充足、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公益惠民、绿色环保的殡葬服务设施体系,基本实现殡葬设施现代化、殡葬服务均等化、安葬(放)生态化和殡葬行为文明化的发展目标,并与綦江区城市建设发展相契合。

第三条  规划范围

綦江区幅员面积2186.60平方公里。辖5个街道16个镇,包括古南街道、文龙街道、三江街道新盛街道、通惠街道、打通镇、东溪镇、永新镇、赶水镇、永城镇、篆塘镇、安稳镇、石角镇、三角镇、隆盛镇、石壕镇、扶欢镇、丁山镇、中峰镇、郭扶镇、横山镇

中心城区,包括古南街道、文龙街道、三江街道、新盛街道通惠街道5个街道以及永城、隆盛、三角3个镇,城区范围约646平方公里。

第四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年为2022年,规划目标年为2035年,近期至202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第五条  服务人口

2035年,预测全区常住人口规模约85万人,城镇化率80%左右,其中,城镇人口68万人,农村人口17万人。

第六条  预期指标 

2035年末,綦江区火化区人口覆盖率达100%;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覆盖率力争达到100%;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50%

第七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四)《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

(五)《殡葬术语》(GB/T23287-2009)。

(六)《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

(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

(八)《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九)《重庆市“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十)《重庆市经营性公墓建设规范》(DB50/T536-2013)。

(十一)《重庆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DB50/T535-2013)。

(十二)《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50/T543-2014)》。

(十三)《殡仪服务站建设规范》(DB 50/T 682-2016)。

(十四)《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 39499-2020)。

(十五)《重庆市綦江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草案)。

(十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第八条  规划原则

(一)适度前瞻,保障实施。

紧密结合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既要满足殡葬设施长远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殡葬设施近期实施条件,处理好规划的前瞻性与近期操作的关系。

(二)规划协调,合理布局。  

殡葬设施的规划布局应统筹考虑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生态红线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的要求,结合设施服务半径、交通可达性等要求合理布局。

(三)统筹平衡,差异配置。  

在强调相对均衡的殡葬服务设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遵循人口增长趋势,针对不同区域分别测算用地需求规模和制定用地计划。

(四)节约集约,存量挖潜。  

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存量空间,提高穴均标准,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现有殡葬设施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以人为本,人文关怀。

殡葬设施的布局规划应贯彻殡葬改革的精神,适当兼顾当地特有的丧葬习俗,使殡葬场所成为生命文化的集中体现。

第九条  规划内容

本规划殡葬设施分为殡仪服务设施(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2大类。

第十条  成果构成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则)和说明书组成,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则)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成果效力

本规划是綦江区殡葬设施规划及建设控制引导的法定依据,在规划范围内进行殡葬设施的选址及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本规划之外的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章  殡仪服务设施规划

第十二条  需求预测

2035年,常住人口85万人,需殡仪馆1处,火化需求为7225/年,需求殡仪服务站21处,需求悼念厅约114个。

第十三条  殡仪馆规划

规划迁建殡仪馆1处,为綦江区殡仪馆,迁建至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社区老张沟(原白鹤村),占地面积46981平方米,建筑面积19562.42平方米,规划火化能力不小于9000具,设置18个悼念厅。綦江区殡仪馆集遗体接运、殡殓、殡仪、治丧守灵、火化、骨灰寄存、丧葬用品销售、住宿服务等功能。

第十四条  殡仪服务站(中心)规划

规划殡仪服务站21处,共设悼念厅114个。其中:规划古南街道片区殡仪服务站2处(含规划迁建的綦江区殡仪馆),规划文龙街道片区殡仪服务站1处,规划通惠街道片区殡仪服务站1处,其余17处为规划新建的乡镇级殡仪服务站。

附表1殡仪服务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殡仪服务

设施名称

行政区划

设置

级别

殡葬设施

类型

规划规模(公顷)

建设性质

悼念厅

(个)

备注

1

綦江区殡仪馆

綦江区

区级

殡仪馆及治丧中心

4.70

规划迁建

18

火化能力不小于9000

2

古南街道片区

古南街道

街道级

殡仪服务中心


规划扩建

12

现殡仪馆扩建改造

3

文龙街道片区

文龙街道

街道级

殡仪服务站


规划新建

6

城北大桥城投公司和农委闲置资产

4

三江街道片区

三江街道

街道级

殡仪服务站


规划新建

3


5

通惠街道片区

通惠街道

街道级

殡仪服务站


规划新建

4

惠街道新街子社区

6

规划赶水镇翠屏山殡仪服务站

赶水镇

乡镇级

殡仪服务站

0.22

规划新建

4


7

规划中峰镇殡仪服务站

中峰镇

乡镇级

殡仪服务站

0.24

规划新建

4


8

规划永新镇殡仪服务站

永新镇

乡镇级

殡仪服务站

0.59

改扩建

8


9

规划永城镇殡仪服务站

永城镇

乡镇级

殡仪服务站

0.20

规划新建

4


10

规划石角镇殡仪服务站

石角镇

乡镇级

殡仪服务站

0.22

规划新建

4


11

规划石壕镇殡仪服务站

石壕镇

乡镇级

殡仪服务站

0.31

规划新建

4


12

规划三角镇殡仪服务站

三角镇

乡镇级

殡仪服务站

0.53

规划新建

8


13

规划隆盛镇殡仪服务站

隆盛镇

乡镇级

殡仪服务站

0.26

规划新建

4


14

规划横山镇殡仪服务站

横山镇

乡镇级

殡仪服务站

0.22

规划新建

4


15

规划郭扶镇殡仪服务站

郭扶镇

乡镇级

殡仪服务站

0.33

规划新建

4


16

规划扶欢镇殡仪服务站

扶欢镇

乡镇级

殡仪服务站

0.27

规划新建

4


17

规划东溪镇殡仪服务站

东溪镇

乡镇级

殡仪服务站

0.23

规划新建

4


18

规划丁山镇殡仪服务站

丁山镇

乡镇级

殡仪服务站

0.27

规划新建

4


19

规划安稳镇殡仪服务站

安稳镇

乡镇级

殡仪服务站

0.22

规划新建

5


20

规划打通镇殡仪服务站

打通镇

乡镇级

殡仪服务站

0.22

规划新建

3


21

规划篆塘镇殡仪服务站

篆塘镇

乡镇级

殡仪服务站

0.22

规划新建

3



9.25

114


第三章  公益性公墓规划

第十五条  需求预测

规划至2035年綦江区市级服务人口共85万人,其中,城镇人口68万人,农村人口17万人。

綦江区年平均死亡率预测为8.5‰。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每年死亡人口对墓位需求为100%。建制镇每年死亡人口对应100%农村公益性公墓墓位需求。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亩均占地标准均按照220/亩计。

规划至2035年,綦江区总墓位需求为11万位,其中公益性公墓墓位需求数量为7.5万位,经营性公墓墓位需求为3.5万位。

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公益性公墓规划

綦江区中心城区规划以2035年为实现目标,对应5个街道3个镇范围。根据现行殡葬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在中心城区规划新建1处城市公益性公墓,保留并扩建现状团山公墓和宝马山公墓共2处,在永城镇和隆盛镇共规划新建2处农村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共10.65公顷(159亩),除去现状墓地已用墓位后,规划可用墓位共3.5万位。

第十七条  建制镇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

中心城区外的建制镇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13处,其中规划新增9处,现状扩建4处,占地12.41公顷(186亩),除去现状墓地已用墓位后,规划可用墓位共4.09万位。

附表2公益性公墓规划一览表

序号

性质

公墓名称

行政

区划

村(组)

现状面积(亩)

规划

规模新建(扩建)

(公顷)

划新建(扩建)

规模

(亩

规划实际可用

墓位

(万位)

1

规划新建

城市公益性公墓

綦江区

新盛街道德胜村


6.53

98

2.16

2

规划新建

规划永城镇公墓

永城镇

永和村河坝组


1

15

0.35

3

规划新建

规划石壕镇公墓

石壕镇

石壕村5


1.2

18

0.40

4

规划新建

规划永新镇公墓

永新镇

富家社区沙湾组


1.33

20

0.44

5

规划新建

规划中峰镇公墓

中峰镇

新庄村广佛寺组


0.56

8

0.18

6

规划新建

规划郭扶镇公墓

郭扶镇

山村2黄天沟


1.2

18

0.40

7

规划新建

规划扶欢镇公墓

扶欢镇

松山村4


1

15

0.33

8

规划新建

规划隆盛镇公墓

隆盛镇

长春村


1.12

17

0.33

9

规划新建

规划横山镇公墓

横山镇

盘石村


0.56

8

0.18

10

规划新建

规划石角镇公墓

石角镇

官顶村5


1.33

20

0.44

11

规划新建

规划东溪镇公墓

东溪镇

长堰村6


1.33

20

0.44

12

规划新建

规划丁山镇公墓

丁山镇

黄坪村1


0.56

8

0.18

13

现状扩建

现状翠屏山公墓

赶水镇

正平村1

3

1

15

0.33

14

现状扩建

现状团山公墓

三角镇

徐家村杜家榜组

30

1

15

0.33

15

现状扩建

现状宝马山公墓

三江街道

五里村4

20

1

15

0.33

16

现状扩建

现状紫云山公墓

安稳镇

安稳村4

12

1

15

0.33

17

现状扩建

现状龙峒公墓

打通镇

打通村楼上组

12

0.67

10

0.22

18

现状扩建

现状凤凰山公墓

打通镇

双坝村9

6

0.67

10

0.22

83

23.06

345

7.59

第四章  经营性公墓规划

第十八条  需求预测

规划至2035年,綦江区总墓位需求为11万位,其中经营性公墓墓位需求数量为3.5万位。

第十九条  规划至2035年,綦江区共建设经营性公墓2处,规划扩建墓位共3.7万位,占地11.27公顷(169亩)。

附表3经营性公墓规划一览表

序号

公墓名称

行政

区划

公墓类型

现状面积(亩)

规划

规模新建(扩建)

(公顷)

规划新建(扩建)

规模

(亩)

规划实际可用

墓位

(万位)

备注

1

龙龟山公墓

篆塘镇

经营性公墓

44

7.07

106

2.3

正在

建设

2

青龙山公墓

古南

街道

经营性公墓

99

4.2

63

1.4

扩建

143

11.27

169

3.7


第五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綦江区现状为火葬和土葬混合区,规划为火葬地区,到2035年末在綦江区辖区内死亡的公民(除少数民族和宗教教职人员外)必须实行火葬。

第二十一条  尊重少数民族和宗教教职人员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鼓励优先火化,也可按各自的习俗安葬,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必须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由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法院等部门出具死亡鉴定书。遗体因办案需要保存在殡仪馆的须按《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骨灰可以寄存于殡仪馆骨灰堂内或葬于公墓。城市、城镇规划区内,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和在公墓、骨灰堂以外的地方建坟埋葬。

第二十四条  举办丧事活动的,应到綦江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各镇街村指定集中治丧点等场所进行,应遵守城市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半径5公里以内均为文明治丧示范区,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占用公共建筑物、场所及设施(含小区公共区域),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

第六章  环境控制规划

第二十六条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统一监管”的原则,做好殡葬设施的环境控制规划。

第二十七条  殡仪馆内建构筑物高度不宜超过15米,殡仪馆周边应留足15米以上的绿化隔离带,隔离带内应该选择高大的乔木和低矮灌木相结合的立体种植方式。

第二十八条  殡仪服务站的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5米,殡仪服务站周边应控制5米以上绿化带,绿化带应该选择高大的乔木和低矮灌木相结合的立体种植方式,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干扰。

第二十九条  公墓周边应控制15米以上绿化隔离带,利用山坡地作公墓的地方,内部树木应以常绿树木为主。

第七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条 近期建设

20232025年,重点迁建綦江区殡仪馆;建设綦江区城市公益性公墓一期;新建永城镇、隆盛镇、石角镇、郭扶镇、扶欢镇、东溪镇、永新镇等7处农村公益性公墓;扩建现状团山公墓、现状宝马山公墓、现状紫云山公墓、现状龙峒公墓、现状凤凰山公墓、现状翠屏山公墓等6处农村公益性公墓;扩建现状青龙山公墓、龙龟山公墓共2处经营性公墓;新建古南街道片区(2处,含新建殡仪馆)、文龙街道片区、通惠街道片区、三江街道片区、三角镇、东溪镇、郭扶镇、隆盛镇、安稳镇、永城镇、永新镇、石角镇、赶水镇、扶欢镇、篆塘镇、打通镇共17处殡仪服务站,按建设类别确定建设规模,并分期实施。

2025年之后,重点建设綦江区城市公益性公墓二期;新建石壕镇公墓、丁山镇公墓、中峰镇公墓、横山镇公墓等4处农村公益性公墓;新建石壕镇殡仪服务站、中峰镇殡仪服务站、丁山镇殡仪服务站、横山镇殡仪服务站等4处殡仪服务站。

附表4綦江区殡葬近期建设项目安排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性质

所在地区

备注

第一批(20232025年)

1

綦江区殡仪馆

迁建

古南街道

在建项目

2

新增城市公益性公墓

新建

新盛街道


3

永城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新建

永城镇


4

隆盛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新建

隆盛镇


5

石角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新建

石角镇


6

郭扶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新建

郭扶镇


7

扶欢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新建

扶欢镇


8

永新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新建

永新镇


9

东溪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新建

东溪镇


10

古南街道片区

新建

古南街道

覆盖工业园区、长乐社区、飞鹅社区。

11

文龙街道片区

新建

文龙街道

征用地或改扩建

12

三江街道片区

新建

三江街道


13

通惠街道片区

新建

通惠街道

征用地或改扩建

14

三角镇殡仪服务站

新建

三角镇


15

东溪镇殡仪服务站

新建

东溪镇


16

郭扶镇殡仪服务站

新建

郭扶镇


17

隆盛镇殡仪服务站

新建

隆盛镇


18

安稳镇殡仪服务站

新建

安稳镇


19

永城镇殡仪服务站

新建

永城镇


20

永新镇殡仪服务站

新建

永新镇


21

石角镇殡仪服务站

新建

石角镇


22

水镇翠屏山殡仪服务站

新建

赶水镇


23

扶欢镇殡仪服务站

新建

扶欢镇


24

打通镇殡仪服务站

新建

打通镇


25

篆塘镇殡仪服务站

新建

篆塘镇


26

现状团山公墓

续建

三角镇


27

现状宝马山公墓

续建

三江街道


28

现状安稳镇紫云山公墓

续建

安稳镇


29

现状打通镇龙峒公墓

续建

打通镇


30

现状凤凰山公墓

续建

打通镇


31

现状赶水镇翠屏山公墓

续建

赶水镇


32

现状綦江区青龙山公墓

续建

古南街道


33

现状龙龟山公墓

续建

篆塘镇


附表5綦江区殡葬近期建设项目安排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所在地区

备注

第二批(20252026) 

1

规划石壕殡仪服务站

新建

石壕镇


2

规划中峰殡仪服务站

新建

中峰镇


3

规划丁山殡仪服务站

新建

丁山镇


4

规划横山殡仪服务站

新建

横山镇


5

石壕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新建

石壕镇


6

丁山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新建

丁山镇


7

中峰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新建

中峰镇


8

横山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新建

横山镇


第八章  规划实施

第三十一条  规划区内殡葬设施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须首先符合本规划,确需调整规划选址时,须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殡仪馆以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由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建设、经营、管理,建设用地原则上由政府划拨。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建设、经营、管理,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镇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业建设、经营、管理,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或在镇集体建设用地中调剂,或者采取林墓复合利用方式建设。

第三十五条  经营性公墓由区政府为规划主体,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可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建设、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殡仪服务站建设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规划主体,纳入殡葬移风易俗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为群众提供方便、优质的治丧服务,消除搭棚、噪声扰民等不文明治丧现象。可由国有企业或社会资本进行建设、经营、管理。殡仪服务站的服务半径5公里以内均为文明治丧示范区。

第三十七条  区民政局应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对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布局,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实施。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立项、规划、用地审批、资金保障和价格监管等相关工作。形成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规划区内殡葬设施的边坡治理宜采取自然放坡方式,避免高挡墙造成景观破坏。

第三十九条  规划区内殡葬设施用地需纳入在编的区国土空间规划、镇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规划中,在建设实施前应对地块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本规划所确定的各项设施用地。

第四十一条  加强规划法制建设,完善法制体系,依法进行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规划的法律地位,严格查处规划建设管理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保证本规划的正确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划自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附件:各街镇殡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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