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方案》,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镇(不含街道)隶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区级有关部门长期(6个月以上)派驻镇机构的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自到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镇工作岗位或退休的工作人员,自调离镇工作岗位或退休的次月起停发。在执行时间上,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会议强调,实行乡镇工作补贴是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待遇、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的重要举措。列入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范围的镇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政策界线,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享受乡镇工作补贴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要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会议还审议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