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竞技体育
奖励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24〕4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竞技体育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调动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为祖国争光、为家乡添彩的积极性,努力为我区竞技体育水平快速提升、加快体育强区建设步伐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优秀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奖励政策和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渝体〔2023〕4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区参加市运会、全运会、奥运会以及市锦标赛、市冠军赛、市中小学生计划内赛事和其他全国、国际体育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组)及保障团队,奖励原则是按贡献大小计发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代表綦江区或綦江区输送代表重庆、国家参加第二条规定赛事获奖的运动员。本办法所称教练员(组)是指体育系统在编或经区文化旅游委(区体育局)同意聘请、引进以及认定的上述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组)。本办法所称保障团队是指为获奖运动员备战、参赛作出贡献的训练保障辅助人员,包括领队、队医、科研人员、体能教练、康复治疗师、心理辅导师等相关人员。
第四条 比赛成绩的认定以赛事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及其他相关成绩证明材料为准;根据每年赛事情况,所需经费在区文化旅游委(区体育局)当年预算中统筹解决。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对教练员(组)、运动员的奖励
(一)参加市级体育比赛(按第二条规定范围)获得前八名(市运会取得计分名次),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分别给予奖励。足球、篮球、排球项目分别按个人项目的7倍、6倍、6倍给予奖励。其他集体项目按个人项目的2倍给予奖励。教练员(组)与运动员奖励资金按总额6:4分配。
(二)綦江区输送运动员代表重庆市、国家参加国家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前八名,我区教练员与运动员奖励资金按总额5:5分配。计入市运会成绩的,按市运会标准另给予奖励。
(三)运动员在相应级别比赛破市、全国、世界纪录的,给予破纪录奖;同一次比赛同一项目多次和破多级别纪录的,按最高奖给予奖励。
(四)对代表綦江区培养输送和引进运动员到市专业队的训练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保障团队的奖励
(一)保障团队按该项目教练员、运动员总奖金的50%单独计取。
(二)分配比例:领队、队医按保障团队总奖金的60%计取;科研人员、康复师、心理咨询师及其他训辅人员按其保障团队总额的40%计取。
第七条 各级比赛奖励标准(人民币:万元)
名次 奖金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奥运会 |
100 |
50 |
40 |
20 |
18 |
15 |
12 |
10 |
亚运会 |
50 |
30 |
20 |
10 |
8 |
7 |
6 |
5 |
世锦赛、世界杯 | ||||||||
全国运动会 | ||||||||
亚锦赛、亚洲杯 |
15 |
10 |
8 |
4 |
3 |
2 |
1 |
0.8 |
全国锦标赛、冠军赛 | ||||||||
世界、亚洲青少年锦标赛 |
1 |
0.5 |
0.3 |
0.2 |
0.1 |
0.08 |
0.06 |
0.05 |
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学青会 | ||||||||
市运动会 | ||||||||
全国U系列总决赛 |
0.2 |
0.1 |
0.08 |
0.05 |
0.04 |
0.03 |
0.02 |
0.01 |
参加市运会获得八名以后计分名次的,按每分100元计算。
第八条 相应级别比赛打破市级及以上纪录奖励标准(人民币:万元)
级别 奖金 |
市年龄组 纪录 |
全市最高 纪录 |
全国纪录 |
亚洲纪录 |
世界纪录 |
奖金 |
0.2 |
0.5 |
2 |
3 |
10 |
第九条 培养、输送和引进奖励标准
训练单位或个人每输送和引进一名运动员到市级及以上专业队奖励标准:(人民币:万元)
级别 奖金 |
市专业队 |
国家队 |
奖金 |
1 |
5 |
第十条 精神激励
参加市运会及以上重大赛事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运动员、教练员和保障团队人员),对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要求的,分别给予记功、嘉奖等不同等次的非货币性奖励,具体标准在参照执行渝体〔2023〕415号文件精神下,增加如下条款:
奖励种类 |
个人或集体 |
奖励内容 |
记功 |
个人 |
世界杯、世锦赛比赛中获得前3名运动员的1名主教练; |
集体 |
世界杯、世锦赛比赛中获得前3名运动员的主要训练单位; | |
嘉奖 |
个人 |
市运会比赛中获得4枚金牌以上运动员的1名主教练; |
集体 |
市运会比赛中运动员获得10枚金牌以上的主要训练单位; | |
通报表扬 |
为我区运动员在市运会及以上级别比赛获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有关个人或集体。 |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应严格在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奖励范围或提高标准。
第十二条 奖励金额分配方案须报区文化旅游委(区体育局)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将发放结果报区文化旅游委(区体育局)备案。奖励情况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所发放的奖励金额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上述所列的奥运会、全运会和市运会计分项目,其他未明确的体育项目参照渝体〔2023〕415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