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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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綦江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綦江府发〔2024〕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及《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区城市(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申报缴纳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一)根据建设项目位置所处的街(镇)行政区域,征收标准分为四档(具体的征收标准及行政区域范围见附件),分别为:230元/㎡、160元/㎡、120元/㎡、100元/㎡。

(二)纳入规划的旅游景区征收标准为230元/㎡。

(三)綦江城区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征收标准为290元/㎡。

(四)园区内工业项目的生产性用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减按国家和我市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征收配套费(园区企业建设地址在城区街道行政区域的,征收标准为15.00元/㎡;建设地址在镇行政区域的,征收标准为10.00元/㎡);其他配套设施面积及其他面积等执行街、镇属地征收标准。

三、减免项目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免缴、减缴项目。

(二)村民在建制街镇开发边界内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执行《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经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住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上述三款规定之外需要免缴、减缴配套费的,应当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四、缴纳方式

(一)符合本通知“减免项目”中(一)、(二)、(三)项规定的免缴、减缴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本通知“减免项目”中(四)项的建设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二)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的配套费,未达到规定数额的,应当一次性缴清;达到规定数额的,可分次缴纳。单次申报建设项目配套费缴纳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含800万元),可分两次缴纳。其中,第一次缴纳不少于总额的50%,第二次缴纳应在第一次缴纳之日起6个月内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清。

五、征缴程序

(一)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由征收部门按工程竣工实测面积进行配套费的清算,并出具配套费的核验证明。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提交资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环节。

1.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明细表或规划建设方案。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申报表。

5.其他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

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成果报告(规划核实部分)。

2.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联合验收后)。

七、监督管理

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区财政局编制配套费收入和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年度支出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收取的配套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

(二)征收部门统一征收的配套费,应及时足额缴入区财政局专用账户,不得擅自存入其他银行账户。

(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配套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以保证配套费的足额收取和专款专用。

(四)为加强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保证配套费足额征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区财政局根据征收部门当年配套费实际入库的金额,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征收经费(计划内部分按1.5%提取、超计划部分按3%提取),安排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征收人员的办公费、业务费、律师诉讼代理费以及自身建设所需的费用。该费用由区财政局纳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初预算管理。

八、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未尽事宜按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4年8月17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綦江府发〔2012〕55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申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未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綦江府发〔2012〕55号执行。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

城(镇)行政区域开发边界内、风景旅游区范围

230元/m2

文龙街道:孟家院社区、菜坝社区、长生沟社区、石佛岗社区、代家岗社区、杨家湾社区、核桃湾社区、九龙社区、文龙社区、天桥社区、沙溪社区、红旗村、春灯村;古南街道:双桥社区、沱湾社区、长乐社区、文昌宫社区、百步梯社区、遇仙桥社区、新山村社区、花坝村、两路村、金桥村、飞鹅村、春光村、农场村;通惠街道:新街子社区、联惠社区、通惠社区、新兴社区、浸水社区、登瀛社区、柏林村、亭和村、共同村、思南村、桥坝村、玉龙村、三桥村;三江街道:三江街道现状建成区、新联村、水口村、黄荆村、第五村、大山村、罗坝村、龙塘村;新盛街道:新盛街道现状建成区、四坪村、气田村、号房村、石桥村、宝树村、德胜村;三角镇:徐家村、龙门村;石角镇:寨溪村;古剑山旅游区:古南街道清水村、南山村、名山村、尖山村、连城村;三江街道西山村、龙桥村,永新镇上厂村、三会村、长田村、生坪村、八景村;老瀛山旅游开发区:三角镇望石村、红岩村、乐升坪村,石角镇白云村、千秋村、新农村、民建村、坪上村、塘岗村、互助村、溶岩村、福禄村、刘罗村;永城镇瀛山村、大桥村;三江街道寨门村、双福村、大丫村、五里村、黄桷村;篆塘镇铁马村;扶欢镇青岩村、插旗村。横山镇:横山镇建成区范围及新荣村、回龙村、天台村、新寨村;丁山镇:丁山镇建成区范围及石佛村。

160元/m2

东溪镇:东溪镇现状建成区及竹园村、永乐村、上书村、大安村、镇紫场;赶水镇:赶水镇现状建成区、香山村、玉荷村、北至余家嘴、南至适中街东岳庙风景区;打通镇:打通镇现状建成区及打通村、沿河村、向阳村;永新镇:永新镇场镇及沾滩片区;安稳镇:安稳镇现状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永城镇:永城镇现状建成区及中华村、大兴村,庆江中小企业创业园(位于黄沙村);古南街道:北渡及铝工业园、宗德村。

120元/m2

三角镇:三角镇场镇建成区及周边用地;郭扶镇:郭扶镇场镇建成区及北起原田堡,西至长岭村、南至麦草湾、东至五星三塘规划区;石角镇:石角镇场镇建成区及周边用地;扶欢镇:扶欢镇场镇建成区、盘石村、高滩村、东升村;隆盛镇:隆盛镇场镇建成区及周边用地;石壕镇:石壕镇场镇建成区及周边用地;中峰镇:中峰镇场镇建成区;篆塘镇:篆塘镇场镇建成区及陶家二、六社;三江街道:珠滩一社。

100元/m2

正自、古剑、升平、三会、罗家、新建、紫荆、福林、柴坝、盖石、吉安、乐兴、分水、石龙、高青、高庙、土台、适中、岔滩、羊角、藻渡、新场、莲花、蒲河、瀛坪、瀛山、新民、大罗、吹角、万隆、羊叉31个老乡场开发边界内。

15.00元/㎡

10.00元/㎡

园区内工业项目的生产性用房,减按国家和我市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园区企业建设地址在城区街道行政区域的,征收标准为15.00元/㎡;建设地址在镇行政区域的,征收标准为1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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